一、概念
简而言之: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开支的必要费用。
二、主要赔偿范围:
(一)挂号费:凡为治疗所需而向医院等支付的挂号费用,均应列为赔偿范围。在农村乡医务室和个人诊所的挂号费,凡收费合理又为治疗所需要的,也应列入赔偿范围。
(二)医药费:医药费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三)治疗费:此项费用包括打针、换药、针灸、理疗、手术、化学疗法、激光疗法、骨折固定、骨牵引、矫形、消除疤痕、整容等一系列与治疗有关的费用。
(四)检查费:包括所必须的各种医疗检查和化验所需的费用,如X光透视、CT检查、B超检查、血/尿常规等费用。
(五)住院费:住院费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六)其他医疗费用:如必要和可能施行的器官移植费、聘请院外专家的会诊费、营养费(伤势较重、流血过多,确需增加营养辅助治疗的,经医院同意或认定)等,另外,还有医疗机构没有的但却是治疗所需的,在药房或者其他单位购买的药品或器材费用,均应列入赔偿范围。
三、实践中主要争议问题
(一)不合理费用是否有权获得赔偿,谁承担举证责任?
在实践过程中大家肯定遇到过受害人明明伤势很轻,不需要住院或者只需住院两三天就可出院,但赖在医院以获得更多的赔偿的情形。这种情形下产生的住院费用、医疗费用义务人是否应当赔偿。
在 (2019)渝0231民初3516号案件中,受害人于2019年2月27日入院,2019年5月7日出院,实际住院69天。诉讼过程中,受害人申请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限、后续医疗费进行鉴定,保险公司申请对受害人的住院合理期限及伤残等级关联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受害人合理住院期限为23日。后案件经一审、重庆中院二审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均认为:“合理住院天数与实际住院天数是两个不同概念,合理住院天数是鉴定机构根据伤者病情、病历资料、治疗过程等因素从专业角度确定伤者基于事故的住院天数。实际住院天数则是伤者事实上住院的天数。相对来说,合理住院天数更能体现伤者因事故受伤造成的直接损失情况。”
综上,对于过度医疗费用及住院费用赔偿义务人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所以在诉讼过程中赔偿义务人亦可通过向法院申请对住院天数及相关等级进行鉴定。
(二)后续治疗费用能不能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后续治疗费是指尚未实际产生的,但是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必然会产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产生的医疗费一并主张,也可以待实际产生之后再行主张。
实务中,对于后续治疗费的认定,基本都是通过鉴定意见来确定,在审查时需要结合该后续治疗费的治疗部位是否构成伤残,如果已经评残,后续治疗费原则上不能再主张(因为评残的前提是治疗终结)。需要提及的是,根据司法部印发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后续治疗费用相关鉴定不在上述分类规定之中,目前部分地区的鉴定协会已发文,辖区内鉴定机构不再受理后续治疗费用鉴定事项(已知的有江苏省、安徽省、广东省、云南省等地)。
律师建议:
1、受害人主张医疗费的,需提交医疗费票据及处方、诊断证明、病历、费用清单,便于法院计算医疗费金额并审核关联性。
2、义务人为受害人垫付医疗费的,需妥善保管垫付费用的相关票据;若直接给付受害人现金的,应要求受害人出具收据,写明现金用途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在答辩时,向法庭说明并将上述证据予以出具。
3、义务人对用药合理性提出异议的,应承担举证责任,申请鉴定的需承担鉴定风险。
4、因后续治疗费、整容费等费用存在不确定性,建议受害人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