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作为诉讼案件的审判人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对案件的走向有决定性的作用,实践中不时能听到有法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事件。如果真的遇到司法不公、冤假错案,要怎么办呢?

相关案例
2016年至2021年间,周某担任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2016年10月,周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王某在案件审理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王某2人民币3000元;2016年至2021年间,周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冯某代理的案件在审理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冯某人民币25000元;2017年至2021年间,周某利用职务之便,为X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在审理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律所主任王某人民币19000元;2019年2月,周某利用职务之便,为 C公司的案件在审理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人民币10000元。以上合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57000元。公诉机关以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周某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未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周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法院最终判决周某犯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处罚人民币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7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文启律师说法
本案中,周某为中院法庭副厅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被公诉机关起诉,最终以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锒铛入狱。

文启律师建议
诉讼当事人在遭遇不公正审判时,如果是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可以提起上诉。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官网向法院院长反映,给院长邮箱投诉反馈,或者向当地监察部门、检察院反映情况。我们要应该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