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为进一步强化未成年*权人**益司法保护力度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
西充县人民法院以案说法
引导全社会关注青少年法治教育
未成年*权人**益保护工作
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案情回顾
张某与朱某于2011年结婚,2013年朱某生育一女,2016年双方因长期分居两地,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至此,朱某常年在广州打工,仅2017年暑假回到西充县探望女儿十天。
2023年5月,朱某因时隔六年未见到女儿,害怕张某阻扰,在未与张某联系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

开庭前,女儿向母亲写了一封信,称因学习任务重、没有安全感等原因而不想见妈妈。法庭上,张某也直言自己已再婚,现在的妻子对女儿很好,怕因前妻探望女儿影响当前家庭和睦。
柔性调解
一个是想补上多年缺失的母爱,一个是不想如今的幸福生活被打扰。承办法官屈培先见状,温情组织调解。
从法律角度出发,耐心向张某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离异后探望权的相关规定。
从呵护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着手,告诫双方正面积极教育孩子,引导放下芥蒂,良性沟通,从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问题。
在屈培先耐心释法及深刻说理下,双方最终就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时间、方式、地点及张某家人需要提供的协助等达成共识,当场签订调解协议。
探望权是什么?
探望权,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哪些情形可中止探望?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民法典》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法官寄语

探望权基于血缘关系产生,往往要更多地考虑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关系,不宜作过多干预,因此我国探望权制度只有相对原则性的规定。
当事人在协商探望权时可以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例如居住环境、工作时间等情况选择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尊重子女
探望应以子女的身心愉悦、尊重子女意愿及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
婚姻灭失,但父母对孩子的爱应该一直都在,甚至更深。
探望孩子不能成为父母任一方与对方赌气的筹码,更不能把孩子作为伤害对方的*器武**。
作为父母应该保持冷静,父亲或母亲对孩子的爱都是不可取代、独一无二的。
要充分站在孩子角度去考虑,确保孩子在父母离婚后还能享受到来自父母双方完整的爱,这也是涉及探望权纠纷案件中法院所考量的核心原则。
明确约定
父母双方可就探望权问题进行明确约定,提高可操作性。
因探望权的约定不明,导致探望权执行冲突的案例屡见不鲜。
多数夫妻在离婚时对探望权未作详细的约定,导致探望权人与抚养权人发生冲突时,探望权人往往会觉得是抚养权人故意不让其看孩子,产生诸多矛盾和误解。
因此建议双方在离婚时,对探望的方式、时间、时段、频次等问题进行合理的、具体的书面约定,以增强可操作性。
中国传统文化素来注重节庆团圆氛围,遇到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及“五一”“十一”长假及寒暑假,离异父母及各自家庭成员容易因未成年子女探望产生争议,激化矛盾,所以还需要适当考虑隔代长辈的情感需求,并载明如遇一方有特殊原因未能在该时段探望未成年子女,双方可另行协商,以便后续执行。
来源:西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