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者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劳动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实中,很多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不按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而是按照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那么此时劳动者是否可以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呢?今天景山就借助一则案例与各位读者及粉丝朋友们探讨下这个问题。
法院查明的事实
原告大鹏自2012年5月22日进入被告通达公司处工作,工资为6000元,2017年8月21日离职。被告自2013年起为原告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但未按原告的实际工资水平缴纳,而是按照当地的最低基数缴纳。
大鹏向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1.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3000元;2018年2月1日,仲裁委裁决:1.双方劳动关系终止;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法院审理
大鹏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3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通达公司辩称,被告已按法律规定为原告大鹏建立社保账户,并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原告在被告为其交纳各项社保后离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
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裁决双方终止劳动关系,被告对仲裁裁决不持异议,视为被告亦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对此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被告通达公司提供的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通达公司从2013年起为大鹏依法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被告通达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已经履行了为大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大鹏依此理由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判决:
大鹏与通达公司劳动关系终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景山说法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且险种齐全,虽然存在缴费基数低情形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强制征收的方式实现,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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