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概述
买房子是中国人一辈子的大事,家住郑州的谢女士和丈夫王先生却因为买房子愁的每天晚上都睡不好觉,谢女士还哭到“我们现在是钱也没了房子也没了。”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王先生一家人在2021年的时候想要换一套房子,挑挑拣拣过后,王先生选择了链家作为自己买房的中介,原因是链家是上市公司,买房子这么大的事情,还是想图个安心。
2021年9月王先生和链家签约,其员工乔某跟王先生说房款先打到新绿公司的对公账户,再由新绿公司打给贝壳监管账户。

王先生出于对链家品牌的信任,很快就将全款打入乔某所说的账户,这两百多万是王先生抵押掉之前的房子加上父母的积蓄才凑够的,可谓是一家三代努力凑出的全款,本来想高高兴兴搬新家,结果由于和卖方没谈好,最终没有过户。
王先生一家人的希望落了空,只得另外看房,王先生便向链家索要之前的购房款,乔某是百般推诿,王先生无奈给链家总部打了电话,谁知总部说他们的监管账户根本就没有收到王先生的购房款。
经过调查,不止王先生的资金被挪用,乔某还挪用了其他十几个客户的房款,有的是交了钱拿不到房子,有的是房子已经过了户拿不到钱。

乔某通过钻链家资金监管的空子,用绿城公司挪用了王先生等客户的购房款。
据王先生说链家的驻店经理应该和他们签一个资金监管协议,并且跟他们讲明白资金是直接打给监管账户而不是给第三方,但是在王先生签单时并没有驻店经理陪签,王先生认为链家监管不力导致自己房款被挪用,希望链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悉,链家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员工挪用客户房款的事情了。

2016年北京链家某店长因为骗取购房人3600万购房款被判处无期徒刑。
2021年北京链家某员工挪用客户房款143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以案释法
首先是乔某的挪用资金行为会构成挪用资金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负责人,把单位的资金挪用为个人或者其他用途,数额较大,尚不足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我国的刑法中,乔某的行为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乔某作为链家的员工,是链家的一名负责人。他将客户的购房款挪用,用于其他的用途,这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而且,乔某挪用的金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他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挪用的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他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链家总公司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我国法律中,对于乔某这样的行为,链家作为其总公司,是有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因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乔某是作为链家的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实施的侵权行为,所以链家作为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责任承担可能包括:赔偿客户的损失、公开道歉等。

但这也取决于具体的情况,例如链家是否对员工的行为进行了有效监管,是否存在管理的疏漏等。
如果链家可以证明自己在管理和监管方面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且对乔某的行为并未知情或者没有漏管等情形,那么链家对此可能并无法律责任。这需要由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结合所有证据和具体事实情况,进行具体判断。

最后,我们来了解一下签订购房合同需要注意的事情。
《民法典》规定了合同双方意思自治,也就是说合同双方可以就自己的意愿去签订合同,但是有些合同不能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比如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等。
也就是说当合同中买卖的房屋处于出租阶段的时候,一方面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权人在买卖房屋时要及时通知承租人,另一方面所有权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影响之前房屋的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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