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时效过清偿后能再追索吗 (承担票据责任后如何追偿)

超过票据时效如何处理,票据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货。乙公司将丙公司出具的两张票面金额分别为100万元, 到期日 为2016年5月30日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甲公司用以支付货款。到期后该两张商业承兑汇票 被拒绝付款 ,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退票事宜未果,于2019年12月才起诉至法院。在此之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已经结案,但该生效判决要求原告针对2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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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票据纠纷

原告诉请: 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支付票面金额2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抗辩: 原告诉请均已超过票据时效与诉讼时效。

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1、是否过时效。2、丙公司是否承担票据利益返还义务。

裁判结果: 丙公司向甲公司返还票据利益款200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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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分析

本案关键问题就是时效问题。我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票据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这与民事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的规定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本案只判决由出票人承担票据利益返还义务。

律师提醒:

票据在被拒付时,持票人应第一时间通知前手以及在票据上签章的其他当事人。持票人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款项后,将票据交付付款方,由付款方行使再追索权。否则,持票人就应及时在票据时效内【追索权2年(到期之日起算;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算) 或者6个月(自出票之日起算)、再追索权3个月(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向票据上所记载的人通过票据诉讼进行追偿。 若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就只能向出票人主张民事票据利益返还,因被告的减少,就增加了持票人的执行回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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