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黄秋燕

林玉棠副院长(左二)与合议庭成员察看现场。
9月18日清晨,踏上南宁前往桂林的“和谐号”动车,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林玉棠率领民四庭法官,前往桂林市兴安县兴安镇巡回审理一件因相邻权而引发健康权纠纷的再审案件。
兴安县兴安镇的小秋和小丽(二人均为化名)的房屋相邻。2014年8月,双方因通行权发生争吵和扭打,造成不同程度受伤。当地派出所对此事件多次进行询问和调解,但双方僵持不下。后小秋诉至兴安县人民法院,要求小丽赔偿其住院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而小丽也就此提出反诉,要求小秋赔偿其治疗费和误工费。
兴安县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对本案造成的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小丽不服该判决,认为小秋的住院费用清单中包含有其治疗甲亢的用药,一审法院未予扣除,存在错误。而且,其同样因打架而受伤,但治疗费用和误工费未能得到支持,明显不公。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小丽未能举证证明小秋的用药中包含有甲亢用药,也未能举证证明其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小丽不服,向该院提出再审申请。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小丽在一审中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和预交鉴定费,以致未能举证证明小秋在住院期间存在不当用药,而且其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误工费和治疗费用,故驳回其再审请求。
小丽仍不服以上判决,多次找某医院就疾病诊断证明书中是否包括甲亢用药进行说明,但均未果,最后其以侵权为由将某医院告上法庭。
兴安县法院一审认为,已有生效判决确认了疾病诊断证明书的效力,而小丽又未能举证证明该证明书系虚假,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小丽不服,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小丽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小秋在住院期间的用药清单有治疗甲亢的用药,故判决某医院书面向小丽赔礼道歉。
为此,小丽持着该二审判决和书面道歉信,再次向自治区高院申请再审。自治区高院经审理认为,其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对该案进行提审审理。
林玉棠副院长作为该案的审判长兼主审法官,考虑到案件系因相邻通行权而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虽然案件标的不大,但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而且当事人多次诉讼,矛盾尖锐。为了妥善处理好此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林玉棠决定对该案进行巡回审理,以便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彻底化解矛盾纠纷。
9月18日中午,到达兴安县城后,合议庭顾不上休息,办案组便顶着烈日匆匆赶往当事人的住处察看现场,了解双方矛盾的源头,及时掌握当事人的想法,为庭审调查和调解工作做好准备。
庭审中,由于小秋和小丽均没有聘请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林玉棠副院长便耐心细致地引导小秋和小丽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等庭审环节,既体现了规范有序的庭审程序,又很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让当事人在庭审中感受到了公平、公正、公信。
由于小秋和小丽邻里关系积怨已久,无法当庭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但两人当庭表示愿意庭外调解,若调解不成功,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宣判。
林玉棠庭后指出,涉诉*访信**案件,不分大案小案,都要认真审查原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存在问题,充分考虑原审裁判是否均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于当事人长期以来反复*访上**的案件,更是要认真甄别、重点审查,仔细分析查找*访上**群众的*访上**原因,给群众一个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