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断案,颠倒黑白(三) —原告对“梁益新华保险纠...

奇葩断案,颠倒黑白(三)

—原告对“梁益新华保险纠纷案”事实经过的陈述暨对一、二审法官违法操作、枉法裁判行径的控诉

(承前)“明天送合同你哈”,2021年1月10日下午15:24分,业务员再次通过微信联系父亲,将纸质合同文本送达原告,从网络签订合同到纸质文本送达,历时16天。(后来父亲发觉:这是被告方为了锁死客户,防止退保!原因:他们虽然设置了犹豫期15天,但他们利用网络版文本有限的时效性和不可圈圈点点的只读性,让客户在他们的指导下,只能走马观花,快速地完成网络合同的签订,为了防止客户在犹豫期内拿到纸质合同文本后,仔细研读发现问题而退保,他们延缓送达纸质合同文本,实际占用了全部的犹豫期!如果说原告合同文本晚送是偶然,那么二姐也是在这位业务员的劝导下购买的,办理时间为2021年10月1日,但纸质合同送达时间为2021年11月14日,历时达45天!)

这些情况父亲手机里至今保留着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 2021年1月19日,父亲抽出时间,带着已拿到的部分报告单,再次前往儿童医院,取好未取的检查报告单,再去挂号找医师看,医师通过传统的望闻问切诊断方式方法,结合现代医学各项检查报告单的结果,得出初步诊断:童年孤独症(孤独谱系障碍倾向),治疗意见:1.医教结合干预治疗;2.加强认知训练语言训练及行为干预;3.酌情药物治疗;4.康复医学科门诊随访,不适随诊.并出具了门诊病历和诊断证明书(时间为2021年1月19日,这是首次初步诊断为孤独症,时间在购买保险之后)于是,父亲当时就在网上搜索到武汉康语儿童语言康复中心,并通过手机导航找到了那里,为原告报了名付了费,参加那里的康复培训.(地址在江汉路,离原告租住地很远,当时康语在武汉仅有这一家,2021年4月1日,离驻地较近的汉阳分校正式开业,于是原告于4月1日转至汉阳分校培训,后称康语二校,原校称一校,)

后来了解到儿童语言暴发的最佳时期是三岁左右,但三岁的时候正是疫情最严重的时候,原告被关了近半年,错过了最佳时期,这时已快四岁了,培训起来特别的缓慢,经过一年多的培训,效果还是不太好.2022年4月3日,父亲再次带原告到武汉儿童医院复查,结果被确诊为童年孤独症.为了能争取一点补贴救助,尽量地减轻一些因高昂的培训费用带来的巨大经济压力,父亲拿着诊断结果去残联,经残联指定的武汉协和医院(西院),相关专家鉴定为儿童智力残疾壹级.当时并没有想到要去新华保险公司理赔.

因为患有孤独症同时在该机构参加培训的一名女孩,她妈妈也给她买了与原告同种类型的保险,只不过保险公司是平安保险公司,每年交保险金是7000多元,保额是420000元,(原告是新华保险公司,每年交4000多元,保额是220000元),她是5、6月份报的案,要求理赔的,2022年7月6日上午11:21分,她妈妈手机突然收到到款420000元(这是首笔,后每月又补赔了20000元,共补了六个月,总计理赔款达540000元),此时原告父亲正站在她妈妈旁边(陪护的家长都在康语家长休息室休息),原告父亲立即用手机拍摄了下来,并转发给原告的业务员,也要求理赔.但业务员借故推辞,说:你再等几年吧!(后来父亲在网络上查到新华保险信誉特差,觉察到新华保险公司只是想多骗几年的保险金,理赔是不可能的!)

2022年7月7日,在父亲再三请求下,业务员报了一个电话95567,让原告报了案,她跟原告索要那女孩妈妈的手机号,想了解一下理赔的情况,但女孩妈妈不给.后来,新华保险公司向原告索要了儿童医院的检查结果,又让父亲去儿童医院弄检查报告单上的检查者的资质证明(未成),刁难原告,还将一份他们弄好的授权委托书传给父亲,让父亲在指定的地方签字并按上手印,拿着身份证和委托书照一张相,传给被告方,让他们的人去大悟人民医院和大悟中医院调查原告诊断、住院的信息,结果正如原告父亲对业务员讲的一样:自出生以来,原告就没有因为生病打过针(疫苗除外),更没有住过院,平时感冒发烧什么的,吃点相应的药很快就好了.于是,被告又让原告去孝感中心医院做检查,遭到父亲的拒绝:武汉儿童医院还不如孝感中心医院吗?被告又让原告去做半年复检,于是2022年10月3至12日,原告又去儿童医院做了复检,并按被告要求将复查结果寄给了他们.后来被告又让原告就在武汉的新华保险网点去申请理赔,说是全国新华保险公司网点都可以理赔.2022年10月13日,原告又随父亲一起赶到新华保险武汉中支客服中心,赶到时,已经下班,一位留守值班的工作人员上前盘问,父亲说明来意,她说:那我帮你报案!结果发现:大悟那边已报案了,这边弄不了.她说:必须大悟那边撤销报案,这边才可以办理.于是,父亲又联系大悟的业务员,向她说明了情况.结果大悟那边撤销了报案(7月7日的报案),那位工作人员让原告等到下午去前台业务员上班后(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