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廊坊。丁某是一名刚过而立之年的男子,为人脾气倔犟、注重面子。
2019年5月6日,他和女朋友陈某在廊坊市广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陈某和丁某年龄相仿,在当地一个公司上班,经济上比较独立。
两人新婚燕尔不久,丁某慢慢感觉到陈某有点不对劲,但一时半会也不知哪里出了问题。
2019年7月24日晚上,两人结婚刚满两个月之际,丁某在路过当地某酒店时,竟然发现妻子陈某的车辆停放在酒店门口。
丁某很纳闷,妻子不是说在加班吗?她的车怎么会停在这里?
他去酒店前台询问,才知道原来妻子正在和别人在这里开房。
丁某怒火中烧,他马上打电话把堂弟丁某超、朋友蔡某等人叫过来,几个人一起去到陈某的房间破门而入。
随后,他们看到陈某正和一个男子赤身裸体在一起。
这名男子是陈某的同事刘某,比陈某大10岁左右,成熟稳重、事业有成。
丁某等人看到这一幕,有的人打开手机开始拍摄视频,有的则开始动手打陈某和刘某。

酒店工作人员怕事情闹大,赶紧报警。当地派出所接到报警去到现场,并对双方进行调解。
民警在进行调解的同时,也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
民警表示,从法律上看,丁某虽然是陈某的丈夫,但酒店不是丁某的住所,他没有权利闯进酒店房间,对他人的行为进行拍摄、录像,这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同时,丁某等人也无权殴打陈某和刘某,伤害他人身体,这些都属于违法行为。
丁某可以通过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但民警强调,陈某作为已婚妇女,和婚外异性刘某在酒店开房,也存在过错,在道德上应受到谴责。
双方最后达成调解,丁某及随同人员承诺删除对刘某和陈某的录像,并不予外传。刘某、陈某承诺不追究丁某等人对其殴打的责任。双方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事后,丁某越想越气愤,刚结婚就被头戴绿帽,他实在咽不下这口气。
于是他把刘某告至法院,丁某认为:
他和陈某是合法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
陈某作为他的配偶,他对陈某依法享有配偶权,对陈某的身体享有绝对的占有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
刘某和陈某多次发生婚外*行为性**,并在酒店开房,被原告发现二人发生性关系,刘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对陈某的配偶权。
当时他和陈某刚结婚不久,这给他的精神造成巨大伤害。
因此刘某应该赔偿精神损害20万元,向他公开登报道歉。
并且在他与陈某离婚前,刘某要停止侵权,不能和陈某发生关系。
刘某则不承认和陈某发生关系,他答辩称:
虽然他和原告妻子陈某当天确实开了房,但并没有证据证明他和陈某有发生婚外*行为性**,更不能证明二人多次出轨。
他不知道陈某已婚,陈某也未告知他自身已婚,他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因此他无法预见开房导致的后果,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
因此原告丁某主张赔偿和道歉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在审理阶段,原、被告无法达成调解。

本案,虽然刘某作为第三者,和丁某的妻子陈某在酒店开房,插足第三人婚姻,确实是不道德行为。
但我国现有法律中目前没有配偶权的相关规定,丁某以陈某侵犯其配偶权,主张赔偿、道歉等,暂时缺乏法律依据。
目前关于有违贞操导致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夫妻之间的义务,通常情况下无法追究婚外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力暴**;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因此,有义务进行损害赔偿的人,应当是婚姻中的过错方,仅限于配偶一方,不涉及第三者。
也就是说,按照该规定,丁某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妻子陈某,而不是要求第三者刘某进行赔偿。
如果陈某与刘某另行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则涉嫌重婚罪,应当对二人追究刑事责任。
但即使追究刘某犯重婚罪的刑事责任,目前也没有法律依据支持刘某赔偿受害人丁某。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刘某与原告丁某的妻子陈某于当晚至酒店开房,其目的显而易见,无论二人当时是否真的发生关系,其行为均违*社会反**公序良俗,应受到谴责。
刘某作为陈某的同事,对陈某已婚的事实理应知晓,其仍与陈某相约到酒店开房,属于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的不道德行为。
陈某作为有夫之妇,仍与婚外异性到酒店开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反了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也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应受到道德谴责。
夫妻双方有婚姻自主权,面对不忠实于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有解除婚姻的自由,还可以在法定条件具备时,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但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约束的是夫妻双方而非他人,向“第三者”追究民事侵权责任,并无法律依据。
虽刘某和陈某有婚外*行为性**,但本案证据不能证明二人多次出轨以至于达到同居程度,也不能证明2019年7月24日事发后二人仍有不正当往来。
故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害,并无事实依据。
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丁某的诉讼请求。
丁某不服,提起上诉。
丁某上诉称,刘某不但侵犯他的配偶权,还侵犯他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事发后,丁某感到羞辱、沮丧、悲愤,受人讥笑,刘某对其名誉及人格尊严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二审法院认为,
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刘某发生性关系,违反了夫妻应互相忠实的义务。丁某可在离婚时向陈某主张损害赔偿。
刘某与丁某妻子陈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也应受到严厉的道德谴责。
但丁某主张刘某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丁某上诉称刘某侵犯其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应予赔偿,但丁某未就本案事实扩散传播主体和范围,以及给其造成的损害后果等事实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丁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看法:
虽然刘某与陈某二人的不正当行为让人痛恨,但仅限于在道德上对刘某进行谴责,目前法律上并无针对第三者刘某的惩罚措施。
一、法律未规定婚外情第三者对婚内无过错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夫妻感情破裂时,夫妻任何一方有权提出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力暴**;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因此,法律在保障婚姻自主权的基础上,赋予夫妻中无过错方向过错方追索损害赔偿的权利,最大限度补偿无过错方的损失。
而法律认为,第三者不属于别人夫妻关系中的一方,对他人的婚姻没有任何法定义务可言,因此,法律对第三者的个人感情不作约束,仅由道德领域对其进行评价。
但如果陈某、刘某有重新登记结婚或者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可能构成重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进入酒店“捉现场”要谨防侵犯别人的隐私权,避免导致取证无效。
丁某闯入酒店房间,拍摄陈某、刘某的视频,之所以被民警要求删除,因为这种情况下拍摄的视频可能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根据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听窃**、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因此,丁某无权进入酒店房间拍摄。
丁某正确的做法有两种:
一是以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为由,报警处理,由民警经过合法程序、合法手段进入房间,民警将对相关当事人做询问笔录。
二是保留发现二人开房的初步证据,起诉后及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把二人的开房记录调取出来。
本案中,如果民警未到现场处理,丁某将现场录制的视频当做证据提交法院,很有可能因侵犯别人的隐私,导致证据非法无效,不被法院采纳,因此达不到想要的证明目的。
案例来源:(2020)冀10民终3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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