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利纳法思想研究:莫利纳生平及法思想来源

文丨卡门的提琴

编辑丨卡门的提琴

莫利纳法思想研究:莫利纳生平及法思想来源

一位鲜为人知的基督教神学法学家

莫利纳于1535年出生在西班牙昆卡(Cuenca)的一个贵族家庭。

其父亲作为一名富有的商人,为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娶了当地中世纪以来拥有一个负责生产纺织品的羊场的贵族家庭之女为妻。

也许因为父母为维护家族企业的利益,由此寄希望于莫利纳成为一名律师

1547年到1551年,莫利纳按照传统,被送至昆卡的大教堂学校学习拉丁文语法和文学进行预科教育(preparatoryeducation)后在萨拉曼卡大学攻读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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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不到一年时间里,莫利纳邂逅于依纳爵·罗耀拉(IgnatiusofLoyola)的《精神练习》(SpiritualExercises),并为其带来了深刻的皈依。

他对罗耀拉三类富人的分类法感到困惑。

由于他们都希望拯救自己的灵魂,但只有第三类才能得到成功。

第一类人之所以失败,是因为他们在临死前的任何情况下都坚决拒绝放弃自身财产;第二类人之所以失败,是因为尽管他们愿意放弃自己的财富,但他们沉迷于金钱所提供的尘世安全感;第三类人能成功得到救赎,是因为他们摆脱了对财产的所有依附,以寻求上帝的意志来决定如何分配财产,目的在于增进其他人的福祉而非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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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利纳认为自己属于第二类,这促使其寻找耶稣会秩序,并将自己的财产和愿望投降给基督意志。

1553年,莫利纳成为阿尔卡拉·德·埃纳雷斯(AlcaládeHenares,1491-1556)耶稣会会士的新成员。

期间对中世纪思想家作品研读所表现出对哲学和神学的狂热兴趣被上级挖掘,1554年莫利纳被送至当时伊比利亚半岛顶尖哲学系科因布拉大学(UniversityofCoimbra)攻读哲学,并获得哲学硕士学位。

佩德罗·达·丰塞卡(PedrodaFonseca)的鼓励下,莫利纳在科因布拉大学继续攻读神学博士学位,于1561年被任命为耶稣会牧士,并于1562年获得神学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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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在丰塞卡的推荐下,莫利纳在1563-1567年间被聘为科英布拉大学的哲学与神学教授。

1568年,莫利纳和丰塞卡响应耶稣会上级号召,前往至埃武拉大(UniversityofÉvora)。

在这里,莫利纳开始从一个不知名的教授成为欧洲最优秀的哲学和神学家之一。

1577年至1582年,莫利纳曾敏锐地洞察到西班牙在地方与国家之间所遭受的政治和经济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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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开始专门就阿奎那《神学大全》第二集第二部分中的关于谨慎和正义的31个问题进行演讲,这些演讲后来成为其五卷《论正义与权利》的核心内容。

1583年,莫利纳将他的注意力转至其改革时代对正当性的根本争议的解决,并将耶稣修会与多米尼克修会和其他类似的宗教团体加以区分。

这一争论涉及如何更好地协调人类自由与神圣的恩典,预知,预定(predestination)和天意(providence)等长期存在于神学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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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利纳认为新教改革的中心错误,并且以依靠上帝主权的人类自由选择进行驳斥。

他在上帝全知全能中构建了一个“三重逻辑”,或者被称为“三重结构”。

其中第二个逻辑被证明具有革命性也极具有争议性。

1588年,莫利纳在《自由选择与恩典的礼物》(LiberiArbitriicumGratiaeDonis)、《神圣预知》(DivinaPraescientia)、《论上帝》(Providentia),《预定》(Praedestinatione),《谴责》(Reprobatione),被称为《和谐共存》(Concordia)。

在多米尼克修会(TheDominicanOrder)神学家多明哥·巴内兹(DomingoBanez,1528-1604)和托马斯·德·莱莫斯(TomasdeLemos)的带头下,莫利纳的《和谐共存》遭强烈反对,这使得莫利纳在埃武拉大学的学术地位岌岌可危。

此后,莫利纳为寻求庇护回到家乡昆卡担任一名教区牧师,他又再次对社会正义与政治问题进行广泛研究,于1596年将《论正义与权利》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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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其神学中的“三重逻辑”学说仍争议不断。

1597年11月,教皇克莱门特八世(PopeClementVIII)命令多米尼加红衣主教米歇尔·博内利(MicheleBonelli)召集一批神学家组成调查委员会在莫利纳思想关于神对人类自由的援助这件事上开始一系列神学的磋商(TheCongregatiodeauxiliisgratiae),将莫利纳的立场与古代神学家、教会委员会和教皇法令相比较,以确定莫利纳是否违背了天主教信仰。

1600年,莫利纳被迫退休,被送至马德里大学担任道德神学教授。

由于受宗教信仰影响,他仅在马德里6个月后病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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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神恩帮助会并未立即解散,并且一直存续到1607年。

此时教皇保罗五世才正式宣布莫利纳的神学体系是可接受的天主教教义,而对其是否正确并未做任何偏袒。

直至20世纪中期,很多学者在研究此问题的意见仍存在分歧。

莫利纳的职业生涯看似平淡无奇,以至于凭借其传记很难解释为何以其命名的莫林纳主义(Molinist)在现代西方思想史上占据如此重要的地位。

事实上,正是由于其最初的法学教育背景和求学经历,以及深刻的宗教皈依才促成其观点在国际上声名鹊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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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思想主要理论来源

1.混沌世界中唯名论的影响

公元3世纪,在君士坦丁大帝的统治下,以及在各种思想的相互冲突与融合中,基督教开始形成一种正式教义。

在西班牙与阿拉伯世界的接触,亚里士多德重现发现后,希腊哲学开始对基督教产生影响,并直接导致经院哲学的兴起。

基督教的内部因神的全能和理性主义之间的张力,使基督教神学内部存在长期的周期性观念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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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院哲学以实在论作为经典形式,强调共相存在于心灵之外,并且被认为是被人认识到的理性,将自然以三段论的逻辑来描述。

世俗基督教知识分子随着亚里士多德教义出现和在教会内外的传播,经院哲学因将理性与启示的综合使得中世纪的神学基础遭到破坏。

教会通过颁布法令极力强调神的全能,以遏制这种颠覆神学的发展变化,这种观念形成了以约翰·邓斯·司各脱(JohnDunsScotus,1265-1308)和威廉·奥卡姆(WillianOccam,1285-1349)为代表的唯名论革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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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遍性的讨论是中世纪主要争论之一。

奥卡姆认为,神会因次级原因来产生或维持一个事物,但这些原因对于该事物的创造或持续存在是非必要也不负最终责任的。

我们作为有限的存在,没有共相就无法理解世界,但每一次概括都使我们更加远离现实,因此,越少概括,就越接近真理。

奥卡姆体系的核心在于,存在的以为都是特殊的,只有个体存在,而普遍只不过是文字或口头的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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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名论看来,没有任何自然的或理想的善恶尺度能影响或限定其意志。

奥卡姆也否决形式因和目的因以拒斥经院哲学对自然的理解。

那么没有共相,就没有有待实现的普遍目的,唯名论创造了一种理解人对自由的全新可能性。

唯名论认为神不被人的任何意志行为所理解和影响,神意志是绝对自由的。

人们的道德行为的理由是基于感恩而非任何动机,每个人的存在都是应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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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来,罪与罚之间产生一种偶然性关系

在强调神的意志自由时也为人的意志作出辩护,人是按照神的形象创造的,人也是意志而非理性的。

神创造这个世界是由于事物的混乱,使人在其中找不到任何确定性或安全感。

从某种意义上说,唯名论是方济各修会的神学,它摧毁了经院哲学所设想人与神之间的世界秩序。

取而代之的则是,将每一个存在与神直接统一在一起。

虽然唯名主义曾一度被谴责为柏拉纠主义(Pelagianism),但唯名论并非具有破坏性,其带来的是一种新的基督教世界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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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卡姆扭转了偏见,他承认人意志的重要性,但强调所有事件和选择都是完全由神预先决定。

这种预定论免除了人的所有道德责任,因为神完全决定了所有事物,只不过按照一种不可预知的方式进行。

奥卡姆和斯各脱都主张个别意志决定人的行为,而神的意志决定法令。

2.耶稣会的兴起。

16世纪的改革者们将预定论作为神学的核心。

耶稣会从很早开始就认识到对他们极具争议性的挑战是关于救赎的天主教教义。

莫利纳有关上帝和人类合作的本质讨论,在16世纪晚期的西班牙与葡萄牙名声大噪。

然而,每一位学者所处的不同时代的宗教团体所具有的独有特征,对其教义形成的作用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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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方济各修会在神学舞台的地位消逝,16世纪的多米尼克修会开始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其神学教义在罗马天主教起着中流砥柱作用直到耶稣修会的兴起。

阿奎那的《神学大全》逐渐取代彼得·伦巴德的《语录》(Sentences)作为每个学校里评论的主要文本。

托马斯主义在这期间达至顶峰,以多米尼克修会会士维托利亚为代表,给西班牙带来一种具有人文主义的优雅的托马斯主义,以及对现实问题的关怀。

萨拉曼卡的多米尼克修会最后一位伟大神学家多明戈·巴内兹(DomingoBanez,1528-1604)的恩典论、预定论和自由意志的问题上主张存在行为,先于本体和偶然事件,这与耶稣修会会士对托马斯主义形而上学的理解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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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利纳成为有关恩典与与定论争论中多米尼克修会的主要对手。

3.宗教改革中天主教内部改革

1492年,哥伦布发现美洲新大陆后,伊比利亚半岛为争夺新世界掌控权竞争日益激烈。

虽然《托尔德西里亚斯条款》(TreatyofTordesillas)的签订一定程度避免了战争危机,1496年阿拉贡王朝的费尔南多二世(FerrandoII,1452-1516)与卡斯蒂利亚王国的伊莎贝尔一世(IsabellaI,1451-1504)的联姻,通过卡斯蒂利亚王位继承战争将葡萄牙人排除在外。

两个王国的联合,最终使西班牙形成统一的实体,西班牙由此开始进入黄金时代(SiglodeO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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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巩固国家权力,专业人士素养不足以应对行政机关大量新设岗位的需求日益显著。

与其同时,伊莎贝尔与费尔南多意识到,统治不仅需要靠贵族,更重要的是追求“学问”(learned)。

彼时,尽管大学需要经济与宗教的支持才得以维系,但贵族为了谋求一定官职维持自身地位,高等教育日益被视为个人晋升和获得行政职位的工具,他们跻身进入大学学习法律,寻求大学高等教育的选择蔚然成风。

16-17世纪的罗马天主教以应对新教改革掀起了一场对应改革(Counterreformantion)在这改革中,西班牙神学家不仅意识到新教的存在以及对其坚决地驳斥,同时也关注其他许多引起神学反省的问题。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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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和对共同利益的追求,要求从自然法的戒律中通过一个推理过程来衍生出人法。

所有人法都必须从自然法中派生出来,但人法必须另外对时间和地点的特殊要求作出反应,以便适应环境,因此很容易改变。

对于阿奎那来说,若不符合自然法的“法律”被强加于公众中实际上不为法律,因此不能命令人们遵守义务。

即使遵守,若不服从的后果预期会比遵守其的后果更为严重,人们的良心也不会被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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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法律的服从能力赖于人们对自然法的一般原则的遵守,而非统治者意志的表达。

托马斯主义在神法与人法之间清晰地阐明了信仰与理性的独特作用。

神法的特殊性在于其并非通过人类理性运用,而是通过圣经文本和教会启示产生的这一观点体现于莫利纳对法律的理解中。

在此框架中,人法用来寄予处理公民事务,而神法处理救赎人所必需的宗教要求。

二者清晰阐明了信仰和理性的作用,哲学从不言而喻的原则出发,神学的基础在于以信仰为前提的知识。

参考文献:

【1】[美]约翰·戈耶特,马克·拉特科维奇,理查德·迈尔斯:《圣托马斯·阿奎那与自然 法传统——当代视角》,杨天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

【2】[美]詹姆斯·戈德雷:《私法的基础:财产、侵权、合同和不当得利》,张家勇译,北 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美]胡斯都·L·冈察雷斯:《基督教思想史》第三卷,陈*民泽**等译,南京:译林出版 社,2010年版。

【4】[美]迈克尔·艾伦,吉莱斯皮:《现代性的神学起源》,张卜天译,湖南:湖南科技出 版社,2019年版。

【5】舒国滢:《法学的知识谱系》,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