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界性肿瘤保险公司不给赔合理吗 (恶性肿瘤有保险怎么理赔)

女子防癌保险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拒赔法官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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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夫妻二人投保了一份保险,丈夫作为投保人,妻子作为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妻子陈女士,主险及附加险保险金额均为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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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后,陈女士在宣武医院第一次住院,住院过程中接受手术治疗,术后北京协和医院病理会诊诊断为“病变符合卵巢浆黏液性囊腺瘤,局灶交界性(低级别)”。

第二次住院治疗,临床诊断记载“卵巢交界性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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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向保险公司理赔被拒,遂起诉到法院,依据保险合同之“恶性肿瘤”的释义,所患疾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10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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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去宣武医院核实

陈女士所患肿瘤属于卵巢上皮性肿瘤,卵巢上皮性肿瘤分为良性、交界性和恶性。交界性肿瘤是一种低度恶性潜能肿瘤,临床表现为生长缓慢、转移率低、复发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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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做的是卵巢癌全面分期术。陈女士的诊断应是“右侧卵巢黏液*交性**界性乳头状囊腺瘤Ia期”,但计算机系统一敲“卵巢交界”就自动弹出的是“卵巢交界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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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院查看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根据(ICD-10)规定及指引,最终肿瘤学形态学编码第M8473/3条为“乳头状黏液性囊腺瘤,交界恶性(C56) ”,即乳头状黏液性囊腺瘤与交界恶性被划分在同一编码形态,其二者属于恶性肿瘤(C00-C77,C80)编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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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根据(ICD-10)规定及指引,从分类上已经将其视为偏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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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界性肿瘤是一种低度恶性潜能的肿瘤,具有一定的生长性、转移性、复发性,治疗这种疾病的方法也主要是参照卵巢癌(恶性肿瘤)手术方法进行全面分期术或肿瘤细胞减灭术的手术治疗方法。也符合保险条款恶性肿瘤定义中表述的增长、扩散、转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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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宣武医院采用的电脑系统分类中也将卵巢交界性肿瘤划为“卵巢交界性恶性肿瘤”。

保险条款释义中没有明确交界性肿瘤是否属于恶性肿瘤,在排除的疾病中也没有列明交界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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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所患疾病符合保险条款一般定义的恶性肿瘤的多项特征,从名称与内容都极易产生歧义,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均未就二者的差别进行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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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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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法认定,被保险人陈女士所患疾病应属于保险条款中“恶性肿瘤”的范畴,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被告应当给付原告长期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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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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