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小区内正常行走时被狗咬伤,为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9日,方某在其居住的A小区正常行走时被狗咬伤,受伤当日方某到疾控中心处理伤口并进行狂犬疫苗注射,共花费1649元(清洗消毒处置费99元+3针疫苗费用1550元);后方某伤口恶化,分别在A医院、B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经报销后,个人支付花费共计6325.77元。
方某居住的A小区由W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方某被狗咬伤后未找到狗主人,便找到W物业公司,主张W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被狗咬伤,W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方某因与W物业公司协议无果,遂诉至法院。
W物业公司辩称:1.方某也有过错,方某自身有皮肤病并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导致自身损失扩大。2.方某描述咬伤其的是黄狗,该狗在距离其房后五米左右打有狗窝,且下有幼崽。
另查明:1.方某被狗咬后,方某、与W物业公司经多次查询,未找到狗的饲养人。2.关于小区内的狗,W物业公司也曾多次与城管部门联系处理,但未果。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物业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方某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W物业公司为A小区的物业服务人,方某为A小区的业主,W物业公司应当维护好A小区内公共区域的基本安全秩序,对于在小区内出现的狗, 作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尽早找到狗的主人,让狗主人妥善管理好,若找不到狗的主人,也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置,但W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狗未能妥善处置,进而导致在小区内正常行走的方某被该狗咬伤,W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方某受伤,故W物业公司应当对方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方某主张的医疗费,经本院核实为6325.77元,有方某住院收费票据及病历等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方某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结合方某的赔偿请求及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本院认定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以上共计38186.17元。故W物业公司应当赔偿方某各项损失共计38186.17元。

物业上诉: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
方某多次治疗,是否存在方某过错耽误治疗造成的损失扩大,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责任导致损失扩大。
二审法院: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方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物业公司对小区的流浪狗未能妥善管理处置,导致在小区内正常行走的业主方某被该狗咬伤,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方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物业公司提出方某多次治疗,是否存在方某过错耽误治疗造成的损失扩大,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责任导致损失扩大。该问题应当由物业公司举证证明,一审法院根据相应证据材料认定事实并无不妥。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予以维持。物业公司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小编有话】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人喜欢饲养宠物,小猫、小狗……这导致小区内大量动物的存在。宠物虽然给饲养人带来精神慰藉,但也为环境卫生产生大量的问题,不仅如此,宠物也一定程度上威胁到了居民的人身安全。因此,我们作为生活在地球上的人类,在尊重所有与我们共同生存的动物生命,倡导人道地对待动物的同时,饲养人还应该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
动物伤人,在能确定原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情况下,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但不能确定、难以确定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很可能因为没有尽到管理或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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