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度家庭财富管理》第三十二篇(连载)
第十章第三节
CRS对高净值人士的影响
案 例
企业主郑先生是中国税收居民,经营的企业和大多数资产都在中国境内。郑先生的妻子傅女士听说中国香港地区的保险不错,因此欲购置香港保险。郑先生还准备去海外投资房产,因为房产不属于CRS 的交换范围。
1.听说中国香港地区的保险不错,打算赴香港投保,CRS对“我”有什么影响?
2.郑先生还准备去海外投资房产,因为房产不属于CRS的交换范围,相关信息肯定不会被交换回中国吗?
3.如果某人被中国税务机关认定需要补缴税款,而他不按照要求缴纳,税务机关有权对他在境内的资产实行强制措施吗?

问题1
听说中国香港地区的保险不错,打算赴香港投保,CRS对“我”有什么影响?
解析
CRS对于准备去中国香港买保险的客户的影响是,你在香港购买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信息可能会被交换回内地。自2017年1月1日开始,中国香港金融机构按照CRS,收集非香港税收居民在中国香港的金融账户信息并上报至中国香港税务机关。中国香港和内地于2018年完成了CRS首次信息交换。
在CRS信息交换的背后,相关部门会关注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资金出境的途径是否合法合规、资金出境前是否完税等一系列问题。
如果郑先生和傅女士在中国香港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其保单信息(包括保单号、保单金额,以及委托人以及受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纳税识别号等)属于需要报告的信息,则可能会被交换回内地。
问题2
郑先生还准备去海外投资房产,因为房产不属于CRS的交换范围,相关信息肯定不会被交换回中国吗?
解析
CRS信息交换的覆盖范围主要是金融资产,如银行存款、证券账户、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信托等。房产不属于CRS信息交换的范围,因此个人直接持有的境外房产信息不会通过CRS被交换回中国但是如果将房产出租,出租房产所产生的租金存人当地银行,而银行认定你是该国的非税收居民,那么银行会将收取租金收人的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回中国。

问题 3
如果某人被中国税务机关认定需要补缴税款,而他不按照要求缴纳,税务机关有权对他在境内的资产实行强制措施吗?
解析
税务机关可以对他在境内的资产实行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黑风集团@邱春鸣
情形一:如果他是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直接行使税收强制执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这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拒不依法缴纳应补税款及滞纳金,可由税务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无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情形二:如果他是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黑风集团@邱春鸣
情形三:如果他有税收罚款未缴纳,税务机关既可以依法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专家建议
随着《海外账户纳税法案》、CRS的签署,以及《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性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简称《BEPS 多边公约》)的签订、金税工程的发展、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建设的推进,可以看出税务信息透明化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呈现势不可当的趋势。如果部分人群依然通过虚假交易、隐匿收入等方式进行“筹划”,会承担更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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