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门,
由我不由你!
自己门,
自己做主!
不可以!

周某与杨某在合川某小区买了一套房,因房屋防盗门朝内开,占用室内空间,装修时,二人就把原本的内开门改成了外开门。


后小区物管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二人仍不改回。

邻居张某发现后,急坏了:“我们共用同一通道,内开门改成了外开门,非常影响我的进出。一旦发生火灾等,还有可能影响逃生。请你们立即把门改回来!”

“我们已经装修完毕了,门改不了了。”周某辩解。
后张某与周某、杨某多次协商,均未果,张某遂将其诉至合川法院,请求排除妨害。
法院审理
合川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二被告将其房屋内开防盗门改装为向通道外开方式,占用了通道部分空间,影响了原告通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周某、杨某将其向通道外开的防盗门还原向房内开,恢复原状。

日常生活中,楼道等公共通道被部分业主以私自改装防盗门、堆放杂物等方式占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其他业主可选择依法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希望各业主在装修自有房屋前,严格遵守相关房屋管理规定,切勿私自改装,否则,将可能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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