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压的产品卖不出去
想要开辟自己独特的市场
却愁于渠道过少
门店地理位置不好

为曝光量、为门店人流量
为昂贵的广告费发愁
也更为业绩、为销量发愁

于是为吸引顾客
众多商家都入驻手机APP等网络平台
推行各种活动

与此同时
因商家APP平台服务
而引发的纠纷却也频频发生
2017年1月13日至2017年1月17日,蔡某在某汽车经纪公司开发的手机APP平台上下了14笔订单,订单详情打印件14张,记载了蔡某名称、电话号码、住址、APP平台名称、所购物品的品名、3日内的发货时间、单价、16位订单编号、以及创建时间等信息。
上述订单金额合计84750元
系通过支付宝直接将款项
打到某汽车经纪公司账户

14张付款账单打印件详情上都记载了收款人为某汽车经纪公司、付款银行,与前项订单一致的订购物品的品名及交易金额、账单自身的订单号及商户订单号。后因某汽车经纪公司一直未发货,蔡某遂在平台上申请退款,通过协商某汽车经纪公司在平台上同意了退款。
然而实际上
某汽车经纪公司一直未予退款
蔡某遂诉至鼓楼法院
原告蔡某诉请:
判令被告立即退还购物款84750元,并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款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被告某汽车经纪公司辩称:
原告起诉没有事实依据。根据原告提供的订单以及支付宝支付的情况,两者记载的订单的编号不一致,不能证明原告订单的金额。对订单、账单、售后详情,仅仅是电脑打印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
面对双方的说法
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1、订单、付款账单、售后详情打印件效力如何认定?
原告提交的APP平台上订单详情、付款账单详情、售后详情虽是打印件,但原告作为该平台的会员身份明确(可随时演示),因此打印件是得到有效证据所印证,其已具备较强的证明力。且由于上述信息存在虚拟性的特征,而如何证明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原告无权让网络管理者出具进一步的证明资料。
被告作为上述平台的开设人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平台加以核实,如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实,被告可以同样的方式提供反证,也有权要求网络管理者出具有效资料。现原告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持有对被告不利的证据而不提供,法院推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
2、被告是否应当退款?
原告提交的订单号与付款账单上的订单号的差别,经法院查明系不同平台的技术要求上的差异,并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本案中,被告在APP平台上已同意退款,原告主张被告返还84750元购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意,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四倍于银行同期*款贷**利率的利息损失,于法无据。原告未能及时取得返还款确存在利息损失,被告既已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

判决如下
被告某汽车经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蔡某购货款84750元,并承担此款自2017年1月17日起按同期银行*款贷**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损失直至生效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1919元,减半收取959.5元,保全费868元,合计1827.5元,由被告某汽车经纪公司负担。
鼓小助有话说
商家外在形象、经营特色、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各方面都与其经营管理息息相关,也直接与商家的经济活动和生产经营成果相联。对于商家自行开发的APP,其自身应做好相关销售、售后服务,通过自身塑造出的良好的企业形象。
作为消费者在商家APP平台购买货物时,首先要注意APP平台是否官方,避免在虚假平台进行了没有保障的消费,同时也要应注意保存好购物号的订单详情、账单详情、售后详情等相关凭证,如无书面可保存电子凭证,防范于未然。
来源:鼓楼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