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全篇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都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内容,我对《民法典》的条文进行了整体梳理,选择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合同编 | 租赁物毁损的法律后果
网友提问
2016年10月2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B公司根据A公司的选定向C公司购买一台设备。A公司将设备储放在符合安全标准的仓库中,但是由于雷电天气引起仓库发生火灾,致使设备被烧毁。B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与A公司解除合同,并且要求A公司全额赔偿购买该设备的金额。A公司认为,该设备的毁损并不是由于自己管理不善引起的,自己不应当赔付该设备的全部金额。那么A公司就该设备的毁损到底承担什么责任?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A公司就该设备的毁损承担补偿责任。
本案中,A公司是承租人,B公司是出租人。A公司在保管设备时,由于雷电天气引起的火灾致使设备被烧毁,而雷电天气引发的火灾属于不可抗力,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B公司可以请求承租人A公司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六条是关于租赁物毁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租赁合同存续期间,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因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租赁合同被解除的,按照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负担规则,应当由租赁物的所有人承受损害。
但是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特别是承租人在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之前已经占有、使用、收益租赁物,获得利益。对于租赁物的所有人出租人来说,从始至终都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过租赁物,其往往也只是承担着支付租赁物价金的义务。
因此,应当适当分担租赁物意外灭失风险的后果,按照本条的规定,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承租人应当在此范围内予以补偿。具体的办法是,按照意外风险发生之时标的物的折旧情况,例如当时的折旧是三成,则承租人补偿出租人损失的范围就以70%左右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