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强制措施超期 (刑事案件办案超期如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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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 李宛迟

刑事案件办案超期如何追责,办案期限超2个月

李宛迟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 企业法律顾问 政府服务

行政处罚法在2021年修订前,从未对立案后多长时间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予以规定。

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体现程序正当要求,新增加了第60条的规定,即案件的办理时限为90日。

那么,如果办案超过法定期限的话,该行政行为还是否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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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办案超期

2015年1月10日下午,唐山市丰南区南孙庄乡无名泊村村民王某,在朱某家中与之发生口角,双方相互殴打。

朱某报警,南孙庄派出所即出警展开调查,并于2015年1月11日立案。

2015年2月9日,因案情复杂,南孙庄派出所呈请区公安局延长办案期限30日。

2015年8月28日,南孙庄派出所以朱宝岐殴打他人为由,作出唐丰公(南)行罚决字(2015)第072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朱某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2015年9月7日,朱某不服该决定于2015年9月7日向丰南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15年11月2日,丰南区政府作出丰政复决字(2015)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南孙庄派出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但南孙庄派出所于2015年1月11日立案受理该案件,2015年8月3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超出了法定期限,属程序违法。

决定撤销南孙庄派出的处罚决定,但对朱某要求赔偿损失2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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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还是程序瑕疵

刑事案件办案超期如何追责,办案期限超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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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处罚决定是否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处罚事实清楚

南孙庄派出所提供的王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证言等证据,可以佐证其认定事实,上述证据彼此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该派出所认定的事实。

朱某有关证人证言不可信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根据,难以成立。

南孙庄派出所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处罚朱宝岐100元的决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

(二)适用法律正确

对于南孙庄派出所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超过法定期限的问题,复议机关丰南区政府认为属于程序违法,决定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在处罚决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的情况下,复议机关丰南区政府以办案超期为由,认定程序违法进而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存有不妥。

因为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后,再让南孙庄派出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只会在客观上更加延迟。

因此将之认定为程序瑕疵不宜撤销,并建议丰南区政府通过其他方式或者途径督促南孙庄派出所改进工作的裁判尺度,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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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针对行政执法问题,结合法院相关裁判规则及实务经验,槐城律师提供以下建议:

刑事案件办案超期如何追责,办案期限超2个月

1. 行政机关 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期限是30日。

2. 对于行政处罚超出办案期限一般会被认定为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如果因超期对被处罚人产生实质的不利影响,还会被判决撤销行政决定。

3. 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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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朱宝岐与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南孙庄派出所行政复议决定案,(2017)最高法行申5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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