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未解决患者能出院吗 (医疗纠纷未处理怎么办)

【患方观点】

患者施某艺,男,26岁,系原告施某和曹某英之子。2021年3月18日,患者因腰部伴左下肢窜痛4天,伴颈部及右肩酸痛3天,以腰椎间盘突出经被告医院急诊,收住院治疗。入院时患者神清言明、体温和生命体征正常,自主体位、行走步态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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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体:腰椎序列如常,腰背肌紧张、腰部活动轻度受限,左侧臀部腰、5骶1棘突及左旁压痛(+),余均未见异常。既往无高血压、糖尿病、肝炎和肾病等慢性疾病史。入院后,被告按腰椎间盘突出予患者理疗、牵引、活血化瘀、消肿、祛风散寒、除湿止痛等中西医对症治疗。

3月19日查血常规、肝功、肾功和血糖等均异常升高。3月20日,被告补充诊断Ⅱ型糖尿病等,予血糖监测和申请内分泌会诊协助治疗。3月25日,患者出现右肩锁关节部胀痛、左侧臀部痛伴水肿,头面部颈部多处出现密集白色丘疹(脓痒),予三黄洗液外涂。

3月26日,患者一般情况较差,坐卧困难,右肩部胀痛、左侧臀部痛伴水肿加重。复查血象高,超声提示左侧臀部皮下软组织增厚并水肿,右肩锁关节下方异常国声区,考虑软组织病变。被告予头孢哌酮钠抗炎治疗,左侧臀部及左足金黄膏贴敷。右胸锁关节抽液阴性。

3月27日,被告发现患者有排尿费力1周,考虑神经源性膀胱。同时伴肝肾功能多项异常。被告认为患者代谢紊乱严重,告病重。3月31日,患者予右胸锁关节包块置管术,引出脓性液体15ml,次日又引流出200ml。4月1日,患者发热39.2°C,复查血象白分和中性依然很高,同时降钙素原、C反应蛋白、FIB和D二聚体的明显升高。

被告发现患者左拇指有脓肿,行脓肿切开引流术(有脓血及坏死组织约8ml),并加用左氧氟沙星抗感染治疗。脓液培养,均为金葡菌(+),药敏试验,除青霉素外均敏感。4月2日,患者仍有左大腿(外侧)、左足背(内侧)和右胸壁脓肿,故在全麻下行急诊脓肿切开(VSD负压)引流术。

引出脓液约10-100ml;术后转1Cl治疗。当晚18:30后,患者出现躁动高热、心率呼吸快、血氧饱和度下降,应用肾上腺素维持血压,查血钾7mol/1、酸中毒,被告报病危、予对症治疗,应用万古霉素抗菌,并准备行床旁血液净化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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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22:89,患者突发心脏骤停,予胸外按压、肾上腺素等药物和电除颤等复苏治疗,但因抢救无效,患者于当夜0:11宣告临床死亡。另,4月2日上午和晚间2次血培养,均为金葡菌(+),药敏试验,除青霉素外均敏感。

【患方观点】

1、未及时发现和诊断皮下软组织感染,存在明显的误诊和延误诊治;

2、对皮下软组织感染治疗不当,错失及时控制和治愈该感染的时机和机会。被告的上述过错直接导致了患者的感染病情加重,并继发全身严重感染,如脓毒血症、感染性休克、中枢神经系统感染以及肝肾等多脏器功能不全,并继发脑水肿致脑疝而死亡。

3、被告对患者的高血糖、酸碱电解质紊乱,特别是严重高钾血症处理不当,也是引发患者感染病情加重或突发心脏骤停而死亡的重要原因。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医师的谨慎诊疗义务、不良后果的预见和回避义务,其诊疗水平远未达到当今应有的临床水平,存在明确的医疗过错,过错与患者的感染病变加重以及死亡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被告x省中医院辩称

患者是因为腰左下部不适住院治疗,出现感染,我院及时用头孢等药物进行治疗,请求结合事实参考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法裁判。

【尸检结果】

被鉴定人施某艺于2021年4月3日临床死亡,死亡后行法医病理学死亡原因鉴定为体表多部位皮下脂肪组织,肌组织弥漫性蜂窝织炎,至中度大脑水肿,最终因小脑扁桃体疝形成而死亡。

【鉴定意见】

x省中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施某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被鉴定人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过错系主要原因。

【医疗过错分析】

医方在对于被鉴定人施某艺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对于感染的诊断及治疗有所延误、对于病情变化观察记录不细、治疗期间血糖控制不佳、履行告知义务不完善、病历记录中诊断颈椎病及腰椎间盘突出依据不充分等问题,总体上未能及时有效地控制病情进展;

但鉴于金葡菌感染迁延在目前临床治疗上具有一定的难度,且被鉴定人自身糖代谢紊乱不利于控制感染,这些对于有效治疗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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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被告x省中医院承担70%的责任,赔偿原告586066.36元。

【备注】司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