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冒用我的身份担保贷款怎么办 (他人冒用我的信息办理贷款怎么办)

阅读文章之前,请您先点击一下“关注”,方便与您探讨和分析,可以及时观看下一篇精彩文章。十分感谢您的关注!法律问题不求人,比律师咨询更专业的裁判观点,欢迎关注备用。文章均为真实案例,标题为裁判观点可按需搜索,需要案号可评论随后私信。

案外人翟某某2、马某某与翟某是父(母)子关系。2018年2月3日翟某某2、马某某拿着翟某的身份证到农商行办理*款贷**,经办人员审查了翟某某2、马某某提供的相关*款贷**材料后,与二人签订了《农户小额信用*款贷**自助循环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款贷**用途为种殖,*款贷**金额为19万元,*款贷**期限为12个月(2018年2月3日至2019年2月3日),*款贷**年利率为7.00%,借款人翟某(翟某某2、马某某代签),*款贷**人农商行。该笔*款贷**业务由信贷员黄爱芳办理。同日,农商行给以翟某名义办理的银行账户中发放*款贷**19万元,该银行卡实际由翟某父母持有使用。2022年5月11日,翟某收到农商行发送的短信,得知自己的征信出现问题,经过问询才知其名下有该笔*款贷**。翟某对此笔*款贷**并不知情,也未授权于其父母为其办理*款贷**,因此翟某诉至一审法院。

有人冒用贷款怎么处理,个人被冒用贷款谁负责

翟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翟某、农商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无效;2.判令农商行消除翟某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内记载的逾期*款贷**的不良征信记录;3.判令农商行向翟某赔礼道歉并支付因被其过错导致翟某名誉受损的精神抚慰金10000元;4.判令农商行承担翟某交通损失费834元;5.判令农商行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权利主体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不良征信记录同样是侵害名誉权行为之一,系名誉侵权之诉。本案中,农商行提交的其与翟某2018年2月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和农村信用社*款贷**发放通知单上“翟某”的签名指印及私章,其代理人当庭陈述因时间久远上述签名到底是案外人翟某某2还是马某某代签记不清了,同时辩解《借款合同》经翟某追认并亲自签名确认。[2023]司鉴字第2078号签名字迹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合同号:630921802400001”的《农户小额信用*款贷**自助循环借款合同》“-7-”页“借款人(签字)”处“翟某”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的笔迹并非翟某本人亲笔所签或所盖,因此对农商行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农商行在签订合同和发放*款贷**时未认真审核,致使合同的签订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故翟某与农商行2018年2月3日形成的涉案《借款合同》不予采信。

经庭审查清,农商行未尽严格审查义务,在未向翟某本人发放*款贷**的情况下,在翟某个人征信系统记录中记录其存在*款贷**19万元逾期及违约信息,并使该记录存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其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翟某有个人信用报告单证实,导致翟某社会信用的名誉权受到损害,侵犯了翟某的一般人格权,理应停止侵害,消除翟某个人征信记录中该不良*款贷**记录,对翟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翟某的第一项诉请要求确认与农商行2018年2月3日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款贷**自助循环借款合同》无效,系合同违约之诉,因翟某、农商行均未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致一审法院对该合同的效力暂时无法认定,故对翟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暂不予支持。

有人冒用贷款怎么处理,个人被冒用贷款谁负责

第三项诉请关于翟某要求农商行赔偿损失1万元的诉请,因翟某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翟某为笔迹鉴定花费3000元系翟某合理支出,予以支持。翟某、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意见酌情予以采纳。

一审判决:一、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消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系统中翟某名下涉案借款的征信不良记录;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翟某支付笔迹鉴定花费费用3000元;三、驳回翟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翟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是案涉借款合同对翟某是否具有约束力的问题。

因案涉借款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18年2月3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合同号为630921802400001的《农户小额信用*款贷**自助循环借款合同》上翟某的签名,根据科信司法医学鉴定所出具的[2023]司鉴字第2078号鉴定意见并经一审质证双方均无异议,能认定该签名非翟某本人所为。经二审庭询,对签名上的指印亦能确认非翟某所捺。农商行主张翟某对案涉借款合同的签订知晓并全程参与,仅依翟某手持借款合同的照片尚不能认定该主张,且据农商行办理案涉借款的工作人员陈述,翟某父母以翟某名义申请案涉借款时并未持有翟某的授权委托书,而翟某在借款发放后亦未追认该借款行为。据此,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因翟某与农商行就案涉借款未能达成合意,故该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而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前已述及,因翟某不具有与农商行订立借款合同的意思表示,案涉合同未成立,翟某现上诉主张该合同无效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该请求不应予支持。

有人冒用贷款怎么处理,个人被冒用贷款谁负责

因案涉借款合同对翟某而言并未成立,且经二审庭询,农商行称在案涉借款逾期并经催收无果后,于2019年5月10日自行办理以新还旧业务,将案涉借款予以清偿,并于当月24日将案涉借款产生的利息以保证借款的方式在翟某名下设立了新的借款。农商行以前述两笔借款翟某均逾期未清偿为由,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予以记录,系对翟某个人信用的不当评价,一审判令由农商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消除翟某因前述两笔借款而形成的不良记录正确,二审亦认同。因翟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因不良征信记录对其精神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故一审对其诉请主张的由农商行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0000元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翟某一审时诉请主张的交通费系其诉讼成本支出,与农商行的行为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一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鉴定费系为查明本案事实而产生的诉讼费用,翟某已先行支付给鉴定机构,故一审判令由农商行支付给翟某正确,二审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处已添加纪录片卡片,请到*今条头日**客户端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