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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毒苍耳
编辑|毒苍耳

如果受损的生态环境不可修复或不需要修复,并且侵权人已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义务履行了责任,在此过程中采用了资源节约、集约化和循环利用等环保技术改造措施,以实现节能减排、减少污染和降低风险,经评估证实这些措施确实有效。
在这种情况下,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申请,结合环保技术改造的时间进度、侵权人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合规情况等因素, 适当抵扣由此产生的环保技术改造费用,以抵消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案例分析·】——»
某化工有限公司、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某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并未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
某化工有限公司与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某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在2015年4月10日签署了合同。
该合同约定某化工有限公司以每吨420元的价格向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某铁塔制造有限公司销售盐酸,并由某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运费。

前述价格已经包含了销售盐酸的价格以及某化工有限公司将废盐酸运回并进行处置的费用。
然而,自2015年7月开始,某化工有限公司在将废弃的盐酸从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某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运回后,却非法地进行了废盐酸的排放。
在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期间, 某化工有限公司非法排放的废盐酸至少累计达717.14吨,导致某河流遭受污染。

根据评估结果,本次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6454260元,并同时伴随着25100元的事务性费用和5000元的鉴定费用。
在这次污染事件发生后, 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某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投入资金进行了酸雾收集、助镀槽再生系统等多个方面的技术改造,从而提升了环境保护水平。

检察院第五分院作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人,认为某化工有限公司、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某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应该承担起本次环境污染事件所造成的损失。
因此,他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并请求判决某化工有限公司、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某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及鉴定费,总计6484360元, 并且向社会公众道歉。


«——【·法院判决·】——»
根据2019年11月29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应赔偿由其非法排放废盐酸所导致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479360元以及技术咨询费5000元,总计6484360元。

二、被告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被告某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分别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每家公司应承担3242180元。三、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被告某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在重庆市市级以上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

经过法院宣判后,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某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对判决结果表达了不满情绪,随即提起上诉,并在二审过程中提出了分期支付要求,并申请用其技改费用进行抵扣。
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25日作出以下民事判决:
一、维持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和第三项。

二、对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作出撤销。三、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某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被要求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分别承担3242180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责任。在向中级人民法院提供有效担保后,按照25%、25%和50%的比例,分三期支付。

四、如果在判决生效后,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某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技术改造,并成功在保持相同产能的情况下显著减少危险废物的产量或降低资源的消耗。
在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情况下,若根据技术改造的效果评估意见和具备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审计报告,可以在支付第三期款项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抵扣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


«——【·普法小课堂·】——»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7条的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同时, 进行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需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获得经营许可证。

在本案中,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某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作为危险废物的生产者,却将涉案的危险废物交由未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某化工有限公司处置,违反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法所规定的义务。

由于无法区分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某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各自提供的具体数量或所占份额,因此构成了某化工有限公司非法排放的危险废物的共同侵权行为。
因此, 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某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对某化工有限公司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环境保护法确立的重要机制,其目的更重要的是通过督促和引导环境侵权者进行环境修复,鼓励企业朝着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方向迈进,以实现环境保护、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协调。

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应根据前述环境司法理念, 对企业实施的环保技术改造项目和目的进行区分,并对其进行分类处理,以确定技术改造费用是否可以用于抵扣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对于企业仅通过实施环保技术改造项目来满足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遵守其他法定的强制性义务的情况,其相关技术改造费用不应被抵扣。
然而,如果企业在已经完全履行法律对企业设定的强制性环境保护义务的基础上, 通过采用清洁能源、使用更优化的技术、工艺或设备等方式,实现更高的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提升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等效果的话, 那么这部分技术改造费用应考虑予以适当抵扣。

根据本案情况,由于河流具备自净能力,受到污染的水体目前已经不需要进行生态环境修复。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我们必须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修复。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给予那些能够正确面对自己环境违法行为并主动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企业继续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的机会,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


«——【·面对这样情况时该如何应对·】——»
意识提升:加强对水资源和水源保护的意识,认识到水源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的危害。
减少污染源: 减少工业和农业活动中对水源的污染排放,采取更环保的生产技术和方法。

加强监管与执法:加强对污染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水污染防治体系,惩罚违法行为。
推广清洁生产: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废水排放和污染物产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水源保护:建立水源保护区和环境保护红线,限制污染源进入水源区,确保饮用水的安全。
提倡节水意识: 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倡导人们养成良好的水资源利用习惯,减少浪费和过度抽取。


«——【·结语·】——»
在面对水源污染的挑战时,以案释法成为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
通过审理和解决水源污染相关案件,我们能够深入了解和认识水源污染的现状,同时探索出更加有效的应对策略。
水源污染不仅仅威胁着人类的健康和生存,也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产生严重影响。
投资研发先进的水处理技术和设备,提高水质净化效果,同时推广清洁生产和节水技术,可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废水的排放,保护我们的水资源。

最重要的是,我们应该加强人们的环境意识和责任意识,每个人都应当积极参与到水源污染的治理中来。
只有共同努力, 通过法律手段、科技手段和人们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有效应对水源污染,保护我们宝贵的水资源,为未来创造一个更加清洁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