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咨询:李先生跟我是多年的朋友,2014年2月,李先生向我借款20万元,说用于买房使用。李先生给我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张先生20万元,1年后还清。”2015年2月借条到期后,李先生并没有按期偿还,我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我带着借条原件到法院立的案件,由于着急出差,我带着原件前往外地,出差的时候,由于不注意,带有原件的手提包被别人偷走了。请问,我能否用复印件做证据,证明借款事实?

【律师意见】你好,除非对方承认复印件上的事实,否则复印件不能单独做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律师分析】你在诉讼过程中将原件丢失,如果只有复印件,由于无法与原件进行核对,该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来证明欠款的事实。复印件由于天然的缺陷,在法律上存在着伪造的可能,因此,复印件只能作为间接证据来使用。建议你通过录音或者录像,或者证人证言的方式证明借款事实。
【律师提醒】借条或者欠条出具后,往往只是一份,很多人在保管时往往疏忽大意,导致无法主张债权。建议在出具借条时,要求对方出具二份或者更多,以方便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