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回顾:氧治疗期间未行密切监测,违反早产儿治疗指南

【患方陈述】

2010年4月22日,原告因生后反应差两小时入住被告儿科。原告系母孕29+3周双胎顺产之大双,出生时体重1300g,Apgar评分1分钟9分,呼吸微弱,不规则,反应差,哭声不响,伴有体温不升,后急诊转至被告处,入院诊断“早产低体重儿生活能力低下”。

医疗纠纷案例回顾:氧治疗期间未行密切监测,违反早产儿治疗指南

入院后查体:“神清,全身皮肤无青紫,口唇不绀、眼无分泌物、瞳孔等大、直径正常、对光反射敏感、无眼球震颤、无凝视”等,被告予入暖箱保暖、氧帐吸氧、抗炎、改善呼吸、补液等对症支持治疗。

其中从入院至4月30日氧帐吸氧期间护理记录单记录监测血氧饱和度共23次,有17次血氧饱和度超过95%,被告未予以调整。至5月24日,原告一般情况改善予以出院,未有特殊告知。

2011年3月,原告父亲发现原告双眼不能注视,有内斜,经上海新华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等检查被诊断为:双眼早产儿视网膜病变(4a期),伴双眼内斜、屈光不正、眼震颤、弱视(左眼0.15,右眼0.2),现视力已丧失恢复机会,且双眼内斜需手术矫正。

【患方观点】

由于被告在原告入院时不具备给氧指征(无紫绀、无呼吸窘迫)时实际氧疗行为,且氧疗期间多次监测TcSO2均超过95%,被告未有任何调整,严重违反了《早产儿治疗用氧和视网膜病变防治指南》诊疗规范;

同时原告出院时被告未明确告知原告何时应进行眼科ROP筛查,不但侵犯了原告及家属知情同意权,也直接导致原告错过早期发现并治疗时机,丧失了视力恢复的机会,终致原告出现双眼ROP(4a期)伴双眼内斜、屈光不正、眼震颤、弱视(左眼0.15,右眼0.2)等一系列损害后果出现。

被告的一系列过错,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及家属知情同意权,并给原告及家属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

医疗纠纷案例回顾:氧治疗期间未行密切监测,违反早产儿治疗指南

【被告x二院辩称】

1、根据x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原告任某1属于体重极低的早产儿,被告对其进行用氧治疗是符合原告病情的需要的必要的诊疗措施,且该治疗措施也符合诊疗规范,否则原告可能会产生脑瘫等一系列更为严重的损害后果。

2、对于原告可能产生的ROP的这样的一个损害后果,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已履行的相应的告知有和风险提示的义务,同时在原告出院的医嘱中,被告也告知应前往眼科进行进一步的检查。

3、综上,被告对原告施行的诊疗行为是符合诊疗规范的,其尽到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原告现在产生的损害后果系其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与诊疗行为本身存在的固有的、不确定的科学风险所导致的结果,而该科学风险不应由被告来承担。

【鉴定意见】

被告x二院对原告任某1的诊疗过错,与原告任某1的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为次要因果关系范围。

【医疗过错分析】

被告x二院在对原告任某1的诊疗过程中,入院时给予原告任某1治疗用氧具有医学指征,向原告任某1家属对早产儿用氧治疗的必要性和危害性进行了基本告知;

但被告x二院病历记录未能体现对原告任某1治疗用氧期间的密切监测和及时调整,未能对原告任某1住院期间进行首次眼科检查,也缺乏充分告知需及时于出院后行眼科筛查相关的具体、明确内容记载。

医疗纠纷案例回顾:氧治疗期间未行密切监测,违反早产儿治疗指南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判决, 被告x市x人民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99568.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