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姚与男朋友分手后,发现自己宫外孕,便找到了前男友赔偿,男友的母亲:这是两厢情愿的东西,凭什么赔偿。

江苏扬州,19岁的女孩小姚与男朋友分手后,发现自己宫外孕,治疗需要花费3万元,便找到了前男友赔偿,万万没想到,前男友听到要钱后,直接拉黑了小姚的联系方式,小姚找到了前男友的母亲,但前男友的母亲竟然理直气壮的表示,这是两厢情愿的东西,凭什么赔偿。 据悉,小姚系经过他人介绍,认识了27岁的男子刘某某,二人互生情愫,很快成为了恋人,因为刘某某家在开工厂,二人又想离的更近一些,小姚索性辞掉了工作,来到了刘某某家的工厂打工,并且和刘某某同居在一起。 然而,好景不长,二人最终因为性格原因,选择分手,分手后的小姚才发现,自己宫外孕而且已经流掉,但现在得了子宫肌炎,需要手术治疗,大约需要花费3万元钱。 小姚找到了前男友索要赔偿,但前男友的的母亲却认为,医生的建议是保守治疗,小姚这是明显的狮子大开口,所以建议小姚去走法律途径。 【@以案普法 】 1、如果小姚要走法律推荐的话,那么这就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就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进行举证,所以小姚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 2、《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就本案而言,小姚因为宫外孕,导致身体需要动手术,其本质就是小姚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了侵犯,但这个侵犯的主体是谁,则是有争议的。 小姚认为,因为和前男友刘某某同居,才导致自己宫外孕,所以刘某某就是侵权的主体。 但刘某某及其家人认为,双方同居是你情我愿的事,所以不能将责任全部归咎于刘某某。 个人认为,双方的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都是有失偏驳的,虽然刘某某和小姚同居,确实与小姚宫外孕具有因果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刘某某就一定要承担全部责任。 按照《民法典》规定,行为人行为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要认定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不仅要看其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还要看其行为是否具有过错。 通过实践中法院的判决情况来看,同居属于双方共同自愿的行为,小姚做为成年人,也是明知到后果的,所以不能视为刘某某存在过错。 当然,不能视为刘某某存在过错,也不意味着刘某某就一分钱不赔。 《民法典》规定,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双方都没有过错,但基于公平原则,双方产生的损失应当共同承担,而不能由小姚一人独自支付。 最终,在第三方的调解下,刘某某一次性支付给小姚5000元,双方达成了和解。

小姚与男朋友分手后,发现自己宫外孕,便找到了前男友赔偿,男友的母亲:这是两厢情愿的东西,凭什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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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以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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