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某是某机械制造厂职工,负责机械修理,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2005年7月,杨某在车间里维修机械,由于机械的机油滴落在地面上、杨某转身准备拿机械配件时,脚下一滑,头部重重撞在机械上。机器的边角很锐利,杨某的头部被碰出一道伤口,霎时血流满面。
厂方立即将杨某送往医院救治,并办理了入院手续。杨某头部缝了6针,经拍片论断为脑震荡,还要住院观察儿天才能出院。厂方除了缴纳住院押金外,不愿意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杨某违规作业,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杨某自己承担。
据了解,厂里的规章制度规定,维修工人不得穿着拖鞋上岗。当时杨穿着拖鞋上班,且没有依照操作规程要求,在清理好地面上的机油后,才能着手安装机械。
本案中涉及的问题是:工伤认定的条件是什么?因违规作业导致工伤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评析
工伤认定遵循两条规则,首先要符合“三工标准”,其次不属于不认定工伤的情形。《社会保险法》对工伤认定条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只是在第36条中原则上规定了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认定条件,在第14条规定了“三工标准”,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杨某受到的人身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修理机械这个工作原因受到了事故伤害,完全符合“三工标准”。要认定为工伤,还要表明其不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由于“三工标准”比较抽象,虽然工伤作为职业伤害保护,不要求职工本人对工伤的发生无过错,但也应排除一些职工因自身原因造成、有显著过错的情形,否则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当然,这种排除应当是法定的,也应遵循必要原则,需要取得一种平衡。
新《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了三类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本案中杨某因违规作业导致工伤,尽管有一定过错,但并不属于不得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因此杨某有权获得法定工伤保险待遇。由于厂方没有依法为杨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原《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厂方负担。如果本案发生在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后,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也应由厂方负责。
工伤保险是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参加。近年来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推行,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对劳资双方都有利,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了用人单位后顾之忧的观念渐渐深入人心。但在实践中,总还有一些企业不愿意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就以种种理由来拒绝承认属干工伤,目的是逃避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规避自己的法定义务。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最后也难以逃脱其应承担的法定责任。相信随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和施行,这种情形将会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