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有一则消息
在朋友圈以及各种家长群里疯传……

在沈阳,最近一周,
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市民数量猛增,
大约为平时的10倍,
其中,
补*证办**的人数约占80%,
计生干事忙得甚至连中午饭都顾不上吃。

小编知道你们都关心什么!
速看!

现在对6月30日截止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及相关待遇的领取遇到的问题现将问题汇总,解答如下:
1、到底是不是6月30日办理光荣证截止了?
答:最近由于电视媒体的热播,网络、微信朋友圈转发的6月30日截止办理光荣证,以后独生子女证退出历史的舞台等相关消息的热议,造成了大家的恐慌,感觉再不办就来不急了,一度造成*证办**单位排队办理光荣证,其他正常工作无法进行。现声明如下:截止到6月30日,是针对2015年12月31日前出生且从未办理过光荣证的人群。对于以前办理过光荣证的,因为遗失等原因补办的,任何时间都可以办理,不受6月30日的限制,特别说明有审批表的与光荣证同样有效,不需要再补办光荣证。2016年1月1日后,全面两孩政策的出台,新生婴儿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不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补办的需额外提供*证办**后领取过相关待遇的证明,可以由单位、村(社区)出具,其他要件参照新*证办**要求申请补办。
2、什么条件可以办理光荣证?如何办理?到哪里办理?
答:在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内符合其中一条即可以首次申请办理光荣证。办理光荣证需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一孩生育登记单或婚育情况证明(有单位的单位开具,无单位的社区开具)以上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含首页及本人页)到户口所在村、社区一级申请,乡镇一级领取光荣证。如夫妻双方户口有一方涉及外省市,可自由选择其中一方办理,可参照以上要件。涉及户口迁移的,根据迁移时间长短酌情协助办理。
3、以前办理的光荣证是否需要换新证?外省市的独生子女证由于户口迁移是否需要重新申领?
答:不需要,至今为止光荣证一共更新了四次,均真实有效,样板在本文中,无需更换。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及享受相关待遇,不受*证办**地域限制。
4、光荣证到底是谁享受待遇?是*证办**父母还是孩子?
答:父母
5、办理光荣证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以下待遇均需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自行申报到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或单位方可享受相关待遇,未办理光荣证或未申报者均不能享受,未办理或为未申报前待遇不予补偿。
在子女0-18岁期间可享受夫妻双方每人每月5元的待遇,农村农业户口的居民纳入独生子女直通车管理系统,按年度发放;农村非农户口的另行通知上报到管辖地参照标准发放;城镇户口的居民双方均有单位的享受每人每月5元的待遇,一方有单位一方无单位的由有单位一方全额支付;城镇户口双方均无业的另行通知上报到管辖地参照标准发放。
农村农业户口的在父母年龄到达60周岁后享受最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每人每年960元待遇,农村非农户口的无工作单位的可参照城镇无单位标准享受每人每月10元的待遇;城镇户口的在2011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一次性给予退休补助费2000元,在此日期后退休的享受标准每人每月10元,无单位的由财政参照相关标准发放待遇。
特此澄清近期微信转发60周岁后享受每年960元相关待遇,只限农村农业户口,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非农、城镇居民户口不可享受此项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放给夫妻的一种荣誉证书,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最新规定,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第二十八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二)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第二十九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50%,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
(二)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由当地财政支付。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发放,已领取的部分不予退回。
第三十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的,每月增加10元;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三)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费;
(四)农村居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五保户条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户待遇。
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6、离婚、再婚、丧偶可否办理独生子女证?
答:在婚姻发生变动的同时,独生子女证按要求应重新申请换证,未及时换证的原证继续有效,但享受待遇重新分配。现光荣证为夫妻双方各持一证,可以以单人形式申请办理。由于再婚情况问题较多,请到*证办**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咨询。
7、违法生育、子女上完户口是否可以办理光荣证?
答:一切计划生育相关待遇均在合法生育前提下享受,违法生育、子女是否上完户口,均不能办理光荣证,不能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8、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处或户口性质不同,是否可以办理光荣证?
答:光荣证的办理不受户籍所在地(法库、沈阳或其他城市)及户口性质(农业、非农业、城镇居民)的限制,夫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户籍所在地*证办**单位办理。只有涉及到享受待遇的问题,才与此条件相关,详见第5条。在未停办之前,要件齐全都可以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