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泽恩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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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如何处理,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最近有咨询者问道:缓刑考验期内犯罪,考验期后才被发现,需要撤销缓刑吗?
无论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所犯新罪的发现时间是否在缓刑考验期内,均应当撤销缓刑;但在缓刑考验期期满之后才发现犯罪分子有漏罪的,则不应撤销缓刑。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重点在于“犯”的时间,而不是侦查机关发现的时间,强调的是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因此,只要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实施了新的犯罪,不论是否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均应当撤销缓刑。
这里再延伸一个问题,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需不需要撤销缓刑,再数罪并罚?
答案是否定的。
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而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漏罪发现的时间应当以在缓刑考验期内为限,在缓刑考验期届满之后才发现漏罪的,由于缓刑考验期已经届满,原刑罚不再执行,也就不存在数罪并罚中罚的合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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