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发或少发年终奖,员工是否可以要求单位发放

相信很多人都看到过各大公司在招聘信息上发布年终奖等福利来吸引优秀人才,但是如果公司不发或少发年终奖时,员工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发放呢?对于这个问题,需要视情况回答。

第一种情况:公司曾对员工发放过年终奖(或未发过),但是未就年终奖事宜写于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也未对员工方做出过承诺。此种情况下,员工要求公司支付该年度的年终奖,公司方有权拒绝,法律也不会强制干预。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状况或员工业绩表现决定给予全部或部分员工的特殊奖励,不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范畴。除当事人与用人单位另有约定或用人单位单方承诺外,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放年终奖金的情形及数额。参考案例:(2017)京民再12号

注:如果员工有证据证明有其他员工已发放年终奖,只未给自己发放,依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员工可要求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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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公司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会向员工发放年终奖或对员工个人承诺会发放年终奖。此时,如公司于某一年度少发或没发年终奖,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本年度的年终奖。参考案例:(2017)京02民终6959号。

案例说法:郑XX为A公司员工,被A于2013年解除劳动关系后,郑XX要求A公司支付其2012年度的年终奖,A公司则基于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公司对任何激励性奖金的支付年份以及支付的金额有完全自主决定权”不同意向郑XX支付任何奖金。

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与郑XX关于“公司对任何激励性奖金的支付年份以及支付的金额有完全自主决定权”的约定否定了郑XX在奖金分配中应当享有的知情权、申辩权、平等权等权利。

此外,A以该约定为由拒绝提供奖金制度、奖金发放表等证据,系意图引导法院及劳动仲裁部门依据该公司的意志作出裁判的行为,因此该约定亦实质上否定了郑XX就奖金争议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据此,法院认定该约定并非明确具体的规则指引,不能单独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A公司依据该约定拒不提供该公司激励计划、绩效管理办法等奖金制度以及奖金发放表等与奖金相关的文件,导致法院无法判断该公司的激励计划、绩效管理办法等奖金制度中是否存在奖金兑现规则以及A公司运用奖金兑现规则时是否侵害了郑XX的合法权益,因此A公司应就其拒绝举证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

退一步讲,即便A公司的激励计划、绩效管理办法等奖金制度中并无具体的奖金兑现规则,A亦应向法院提供奖金发放表等文件,以便法本院能够判断A公司的奖金发放情况是否违背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同工同酬原则。

此外,A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杜XX在电话中亦明确表示该公司曾向郑XX承诺2012年有一笔数额不少的奖金,对郑XX而言,该单方承诺明显有利于双方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故本院适用该单方承诺认定A公司应向郑XX支付2012年奖金,由于A公司未就其当初向郑XX承诺的奖金数额进行举证,本院即采信郑XX的主张,认定A公司应向郑XX支付的2012年奖金为100万元(税前)。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某一年度的年终奖,取决于该公司是否对此做出过承诺(承诺可以是以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的方式,也可以是公司方代表向员工个人的承诺)如公司曾做出过承诺,则有义务支付,如没有,则无须支付。

注:本文章不代表所有法院的观点,仅是就作者查阅到的案例进行的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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