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重点对“明确什么是规范性文件”“界定哪些主体需要报备”“细化审查方式和标准”“完善纠错程序和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2021年7月以前,《重庆市献血条例》相关条款要求制定献血特别奖励、临床用血应急预案、献血感染人员关爱救助办法等配套规定,但因为这些配套规定没有及时制定,相关工作无法推进落实。于是,市人大备案审查工委与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协同配合、持续督促,最终在2021年7月制定出台全部相关规定,为我市血液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而这,只是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一个缩影。
“《条例》对什么是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委副主任李媛介绍。通俗来说,规范性文件直接或间接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必须干什么、能够怎么干、不能怎么干等,文件规定的内容具有外部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在有效期内对涉及的管理事务具有反复适用性。
据了解,只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属于人大监督对象,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将纳入人大的备案审查范围。因此,《条例》将“一府一委两院”、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范围,同时规定各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实现了备案的全覆盖。
为保障审查这项备案审查工作的核心环节推进,《条例》规定了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和移送审查4种审查方式,并从合宪性、政治性、合法性和适当性四个方面细化了审查标准。为畅通审查渠道,人大官网还已开通线上提交审查建议窗口。
“审查纠错是手段,维护法治统一是目的。”李媛说,《条例》规定了审查机构在审查研究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需要予以纠正的,首先可以与制定机关交换意见,取得一致意见的请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督促其纠正。制定机关坚持不修改、废止问题文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委会会议提出撤销议案。为增强监督实效,《条例》还建立了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和通报及追责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