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跳单法律咨询 (租房跳单合法吗)

说起租房,笔者不由想到那一句句经典的广告台词“58同城 我要租房”、“租房就找安居客”.....

今天要讨论的问题就和租房、房中介紧密相关。

首先解释下什么是租房“跳单”,跳单指的是,租客利用房屋中介提供渠道、信息服务结识出租人,并最终跳过房屋中介,直接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

那么问题来了,这种情况下租客、房东是否还要向房中介支付中介费用呢?

民法典租房跳单规定,民法典租房新规

一、此情形下,租客、房东仍然必须支付中介费

需要说明的是,若租客、房东系借助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达成双方协议的,则无论租客是否“跳单”,三方之间系成立事实上的居间合同的。

继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之规定,“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可见,这种情况下租客必须向中介付中介费。

再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费用不由租客一人承担,而由其与房东分摊。

二、第二个问题又来了,如果中介要求租客支付促成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电话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开支,租客是否必须支付呢?

其实对此《民法典》也是有明确规定的,第九百六十三条、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租房跳单规定,民法典租房新规

可见,需要分类讨论:

其一,若中介促成合同缔结,则中介有权收取中介费,但过程中的开支不得要求再支付;

其二,若中介未能促成合同,则中介不能收中介费,但相对于的,过程中的开支可以要求委托人负担。

写在最后,《民法典》不愧被称为社会百科全书,连“跳单”处理办法都有规定。“跳单”也没用,中介费用还得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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