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魏倩律师
马伊利和文章离婚了。
他俩的发文火爆网络,除了华为手机是亮点,还有“一别两宽,各生欢喜”的宣言。
看了文化人的微博,我才知道“一别两宽,各生欢喜”这八个字,其实早在唐代人离婚时的《放妻书》中就已出现。从敦煌莫高窟出土的唐代文献中可以看到,彼时的几纸情意绵绵、饱含祝福与释怀之愿的《放妻书》,文字清雅通俗,宽怀包容,即使是离别,也有着对彼此的美好祝愿。此外,一些《放妻书》也被学者认为其实是以《放妻书》为名,实为《放夫书》的离婚书。

马伊琍作为感情中被背叛的一方,她没有让自己活成失败者的模样。她在最敏感的时期遭遇背叛,也在最痛苦的起点上崛起。如今的离婚,她在感情上早已经做好准备。两个人是和平分手,没有闹到鸡飞狗跳的程度,彼此在公众面前相互成全,保留最后的体面。一份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是他们协议离婚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离婚协议》可以在网上轻易*载下**,各地的民政部门也会提供范本,看上去“不足挂齿”,但实际上,没有经过专业人士审查的《离婚协议》,可能为后续的执行带来很多纠纷。
《离婚协议》应当如何拟定呢?要避免什么样的风险呢?今天的文章论述《离婚协议》中风险较高的几个问题。
- 一、离婚主体要清晰明确
离婚协议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关系的当事方即结婚的男女双方。离婚主体可以写“甲方”和“乙方”,实践中,建议写“男方”和“女方”。
如何称呼不重要,重要的是要写清楚各方主体的身份信息,如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清晰明确的主体信息可以降低协议履行的风险,也方便发生争议时法院立案的顺利受理。
- 二、离婚的合法性基础及离婚原因描述
这一部分是离婚协议必不可少的部分。具体而言,应当写清楚双方的结婚时间、结婚登记机关、离婚原因、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是否平等自愿等。
这部分内容在于阐明双方协议离婚的前提:1.已合法结婚登记,且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双方感情破裂,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已不复存在;3.双方就各事项已经达成协议,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离婚协议。

- 三、男女双方离婚意愿的表述
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是离婚协议的核心要点,男女双方必须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明双方都是自愿离婚,是个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般表述为:“男女(甲乙)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 四、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和探视权问题
离婚中的子女抚养问题,是离婚协议书中必须表明的问题,无论是否有子女,该问题都需要写清楚。
如无子女,一般表述为:“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子女”。
如双方育有子女的,应当约定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和探视权。约定内容应当明确无争议,且有利于双方的执行。
值得注意的几点:
1.应当明确孩子的姓名加身份号码,避免争议。
2.明确抚养费支付的时间。离婚协议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18岁或大学毕业为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规定,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时,父母就没有义务再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但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如果父母抚养期限没有约定或者仅约定到18岁,父母可以拒绝支付孩子18岁之后大学期间的抚养费,即便子女向法院主张费用的,实践中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父母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用。因此,如果一方想要对方支付抚养费到大学毕业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3.探视权的约定往往容易被忽视。关于孩子的问题,男女双方通常只是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考虑到大部分离婚当事人并不清楚探视权应当如何约定利于执行,在此列出较为详细的示例供参考:
“女方每两周探望孩子X次,可以接孩子出去活动,并可以带回女方住处过夜。时间为每两周的其中一个周X下午XX时,由女方到男方住处/孩子学校来接,星期日下午XX:00-XX:00由女方送孩子回到男方住所。为孩子安全起见,女方探望时不得委托他人接送。
如遇小孩生病或有其他不适宜外出的情形,女方本人可以到男方住所内探望,但不能将孩子接走或带出男方住所。
对于女方的探望权,男方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若男方无故推脱或拒绝、减少女方的探望次数,女方有权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若因特殊情况,女方无法在以上协商时间内行使探望权,探望时间及次数可以在两个月内补齐,男方不得拒绝。
每年春节、子女生日、子女上学以后的寒假暑假,女方可以将孩子接走共同度过假期的一半时间。具体时间双方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情况协商确定,男方不得拒绝。”

- 五、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关于不动产的处理。要写明不动产的坐落位置以及房产编号,一般表述为:“登记在甲(乙)方名下的位于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甲(乙)方所有” 。
在房屋存在银行*款贷**的情况下,要注意银行对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有些夫妻*款贷**周期较长,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款贷**金额的两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担保措施。所以,可能离婚后房产长时间内无法过户,房产在离婚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可能会继续登记在夫妻双方或未分得房产一方的名下。特别是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存在被该方恶意出售或转移的法律风险。因此应当约定在未办理过户前物权登记一方不得抵押出售或赠与房产给第三人,并约定高额的违约金。
如果不涉及银行*款贷**,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时,需要夫妻双方均到场。因此,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一方的配合义务,并约定不履行义务的高额违约金,这样,才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未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应当重点关注对方逾期支付或者不支付房屋对价的惩罚措施。
2.关于动产的处理。机动车需要写明机动车的牌照,发动机号等信息;存款需要写明银行卡和开户行以及存款数额;其他财产如大件物品需要写明品牌、型号等具体情况。财产较多的,最好在离婚协议后面附列财产清单。
动产部分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存款的约定。现在的婚姻生活中,夫妻未必对配偶的存款有清楚的了解,写离婚协议的时候,为了避免麻烦,经常表述为“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如此约定,一旦一方有意隐瞒名下存款,对方将难以在后续主张被隐藏或转移财产的分割。
- 六、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在没有得到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债务承担方式对债权人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因此,离婚协议不仅要写明债务承担的个人,还应当约定非承担方代为偿还债务后享有追偿的权利,且对方应当承担非承担方为追偿垫付费用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等。
约定示例:“除上述债务外,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其他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其他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如因债权人*债追**导致另一方利益受到损害,负债方应予以赔偿。”
- 七、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离婚后发现财产遗漏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就遗漏部分的财产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这类案件,在离婚诉讼中也较为常见。但有些当事人离婚时较为冲动,离婚协议写的较为简单笼统,其中有很多诸如“双方名下其余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表述,导致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财产时难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因此,为防止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增加“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条款,可以约定为:“双方确认除离婚协议中列明的财产外,没有其他财产,如果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自动放弃该权利。”

- 八、违约责任的约定
此规定能增加离婚协议的约束力,提高离婚协议的履行率。考虑到各地法院对“违约金”的认可态度差别较大,如当地法院惯例上不支持违约金的请求,建议将“违约金”表述为“补偿金”等,并约定如发生诉讼,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由此支付的律师费、担保费等费用。
- 九、双方签名后离婚协议就生效了吗?离婚登记之前可以反悔吗?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因此,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简单来讲,离婚协议只有在当事人办理完协议离婚手续后,才是一个生效的,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离婚未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法院也不能把未生效的离婚协议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直接依据。
律师吐槽:无论真爱在否,无论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作为婚姻家事律师,我都竭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财产利益,并希望她/他们走出失败婚姻阴影的同时,有勇气开始全新的人生,就像马伊琍说的:往后,各生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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