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的债务丈夫如何可以不承担 (前夫债务妻子无力承担)

文|为民说法365天,全文622字,阅读全文约1分钟22秒。

罗小妹(女)和陈大壮于1997年12月份结婚,后来于2010年6月离婚。在2004年11月,陈大壮的妹妹因为车祸而便成了植物人。

在2005年6月,陈大壮通过借贷还贷的方式将自己妹妹名下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农村信用社)*款贷**10万元转到了自己的名下。

妻子的债务丈夫如何可以不承担,妻子拒绝偿还夫妻个人债务

*款贷**到期后,陈大壮却没有能及时还款,结果被农村信用社诉至法院,并于2012年4月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农村信用社以本案债务关系,陈大壮和罗小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为由,申请追加罗小妹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追加罗小妹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罗小妹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笔*款贷**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该属于陈大壮的个人债务。

妻子的债务丈夫如何可以不承担,妻子拒绝偿还夫妻个人债务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大壮于2005年和2006年与申请执行人农村信用社两次签订借款合同,罗小妹都未到场,也未签字,所以农村信用社未能证明罗小妹与陈大壮具有举债的合意;另一方面,罗小妹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的调查已经证实陈大壮并没有将该笔*款贷**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消费或生产经营,而是将该笔*款贷**用于偿还自己的妹妹在银行的剩余债务。

妻子的债务丈夫如何可以不承担,妻子拒绝偿还夫妻个人债务

所以本案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能将该笔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裁定:异议人罗小妹的执行异议成立,撤销追加罗小妹为本案被执行人的(2012)泽执前督字第156号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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