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时代,几家欢喜几家愁。对于那些夫妇都十分渴望孩子的家庭,能再次孕育新生命,那是一件幸福感爆棚的喜事。可是对于这样的家庭:夫妇俩一个急切想要孩子,一个却不想要孩子,那家庭矛盾的爆发就是迟早的事了。

吴女士和刘先生就是这样的矛盾夫妻。两人2010年经相亲认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结婚了。因为家庭困难,刘先生不得不长期背井离乡,在外打工,留下吴女士一个人在家带孩子。因为聚少离多,两人的感情基础薄弱,不见面还有些想念,一见面就经常“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
可尽管婚姻不是很如意,眼看着身边人纷纷当起二胎爸妈,刘先生也十分心动。他满怀欣喜地和妻子商量,妻子一开始有些犹豫,后面也同意。经过一段时间的备孕,去年底吴女士终于怀上了。
可是,怀孕给吴女士带来的喜悦并没有持续太久。先是孕吐就将吴女士折磨得痛苦不已,而后一人大着肚子,又带着大宝的力不从心,真心让她觉得崩溃。更让她寒心的是,每次自己快支撑不住了,打电话给丈夫寻求安慰,丈夫都没有哪怕一点点暖心。要么没说两句就挂断电话,要么就嫌弃她啰嗦。
几次三番下来,吴女士就有些hold不住了,缺乏家庭温暖和鼓励的她,想要拿掉这个孩子。这念头一起来,就似乎很难消失。于是,在这个月中旬,在一次和丈夫吵架之后,吴女士自己到医院实施了人工流产手术。
可几天后,得知妻子自行流产的刘先生爆炸了!他对妻子的擅作主张气愤不已,准备以“刘女士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起诉要求与吴女士离婚,并要求吴女士因擅自堕胎行为赔偿损失费。

真是一个悲剧!看到这,相信你一定和小编一样,对这样的家庭悲剧而深深叹息。建立在感情不牢固基础上的怀孕,不仅扼杀了一个新生命,而且扼杀了一个家庭。那么,问题来了,拒绝生育二胎,擅自到医院实施流产手术的刘女士,到底有没有犯法?
专业律师告诉我们:女方对是否生育有独立的决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对于生育与不生育的权利,国家法律赋予妇女自行决定。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 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因此,吴女士未经其丈夫刘先生的同意擅自终止妊娠,并不违法,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也不构成对陈先生生育权的侵犯。
是不是涨姿势了?!很多人可能没想到,我大中华的法律对女性的保护还是考虑得很周到的。而这,其实也是正确得不能再正确的!女性作为弱势群体,的确应该作为重点保护对象。生孩子对女性来说意义重大,意味着责任的承担和抚养的义务。如若女性不能担起责任,或对生孩子忧心忡忡,那么硬生生将孩子生下,未尝就是一个对的选择。

诚然,小编并不是鼓励大家去流产,而是真诚地希望大家:深思熟虑后再去怀孕。毕竟,生命神圣而宝贵,对每个人来说只有一次。尊重生命就是尊重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