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瑞祥案例:医院院长被控医保诈骗89万,判处缓刑

赵瑞祥案例:医院院长被控医保诈骗89万,判处缓刑

一、基本案情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系蓟县某医院院长,为医院谋取利益,于2015年至2016年间授意医院工作人员为他人空刷医保卡过门槛费,骗取医保基金172965.17元;通过将非医保报销项目的红光治疗仪、超声雾化治疗仪更换为医保报销项目的超级光线治疗仪、紫外线负离子喷雾治疗仪进行医保基金报销,骗取医保基金729623.3元。共计骗取896167.22元(其中6421.25元为以上两犯罪数额重合部分)。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争议焦点

1、起诉书指控的诈骗数额729623.3元是否是李某授意;李某是否参与该起事实。

2、起诉书指控的诈骗数额729623.3元是否构成犯罪。

3、起诉书指控的诈骗数额172965.17元定性诈骗还是合同诈骗。

4、李某是否属于自首,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三、 辩护意见摘录

(一)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有关729623.3元诈骗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授意医院工作人员将非医保治疗项目篡改为医保治疗项目,根据起诉书指控,公诉机关认定李某涉嫌犯罪的依据是“授意”二字。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关于“授意”事实的认定证据明显不足。(详细辩护意见略)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起诉书指控于法无据(详细辩护意见略)。

(三)本案并非李某的个人行为,而是医院的单位行为。

(四)从法律依据上来说,辩护人认为,对李某以及所在医院有行政处罚依据而没有刑事处罚依据,李某以及所在医院应当受到的是行政处罚而不是刑事处罚。

(五)关于起诉书指控的两起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如果非要定李某犯罪也应当以合同诈骗罪来认定。

(六)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至于李某对自身行为定性的辩解辩护人认为不应当影响对其自首情节的认定。应当认定为自首。

(七)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显示其再犯的可能性较小,符合缓刑的法律规定,请合议庭对李某适用缓刑。

四、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指使医院工作人员串换医保项目骗取医保基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1、证人XXX等人均未证实是受李某指使将非医保报销项目的红光治疗仪、超声雾化治疗仪串换为医保报销项目的超级光线治疗仪、紫外线负离子喷雾治疗仪进行医保基金报销。证人XXX在2018年2月2日的证言中只是提出医院的管理人员让其串换医保项目,并未明确是李某指使,而侦查人员继续询问谁是医院的管理人员时才答复李某是医院的管理人员,故侦查人员的询问存在引供的情形,不能由此认定是李某指使医院工作人员串换医保项目。2、被告人李某之前虽然供述过默认医院工作人员串换医保项目报销,骗取医保基金,但李某当庭辩解,其在之前的供述中提到的串换的医保项目,是在空刷门槛费时发生的。由于空刷医保卡过门槛费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串换医保项目的情况,故被告人李某的当庭辩解存在合理成分。综上,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授意医生更换医保项目,骗取医保基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李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就公诉机关指控其指使医院工作人员空刷医保卡过门槛费骗取医保基金172965.17元的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期间虽有反复,但在一审开庭时能够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五、本案成功之处

1.成功打掉起诉书指控的729623.3元诈骗事实。

2.在供述反复情况下认定自首并取得缓刑的量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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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判决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