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引起了热议。最高院驳回了‘宋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陇西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再审申请,并就此给出了如下两个观点:
1、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将个人印章妥善保管或及时收回,导致由他人代为在相关材料上盖章的,视为该印章所有人的概括授权,该材料合法有效。
2、因此,当事人应妥善保管好印章,若将印章出借给他人办理业务的,应在办理业务完毕后及时将印章收回。
案件来源
被告人宋某认为,农业发展银行陇西支行发出的催发通知书上其签字系他人伪造,而通知书上加盖的印章系交由甘肃武阳盐化有限公司的办公室代保管,但并非在其意愿下加盖的。因此宋某称不该承担此清偿责任,并提出了上诉。
经由法院再次审查认为:
1、农发行陇西支行于2015年6月24日向宋辉发出的催收通知上有宋辉的签字。宋辉虽对签字有异议,但未提出鉴定申请,也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签字系伪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该催收通知视为有效。
2、宋辉因自身原因未将签章及时收回,甘肃武阳盐化有限公司人员代为盖章视为宋辉的概括授权,合法有效。因此,2015年6月24日之后的催收通知有效,农发行陇西支行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宋辉主张了权利,原判决认定宋辉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总结
正所谓“小印章、大乾坤”,人们所说的“盖章有效”,即加盖了公司或个人印章的文件、合同、信函等,都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无论是公司抑或个人,如不妥善保管印章,等到出现问题时,可不是疏于管理那么简单了!因此,印章的保管工作必须要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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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印章管理者的岗位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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