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姓柴,男,50岁,是辽宁省海城市某公司的员工,月工资6200元。干活时受伤,已认定工伤,工伤七级,停工留薪期9个月。
请问我能得到多少赔偿?
张稳稳回复(13488125995):
您好,柴先生。您的七级工伤,在辽宁省海城市可以获得赔偿数额为: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6200元/月=78000元;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个月×6383元/月=82979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个月×6200元/月=124000元;
第2和第3项,参照《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9年11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4、停工留薪期工资:9个月×6200元/月=55800元。
综上:柴先生,您的七级工伤在辽宁省海城市可以获得以上四项赔偿小计为340779元。
备注一:2021年辽宁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76596元(月平均工资为6383元)。
备注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备注三:《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7年12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公布 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9年11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下列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为13个月,八级为11个月,九级为9个月,十级为7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相比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其中,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治疗工伤复发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备注四:张稳稳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助理。
备注五:本文系张稳稳(工伤专业研究方向)第83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