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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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2日晚,谢某华、胡某夫妻俩在家宴请朋友,一桌客人加上自家两人,共有5女3男。18时30分许,在谢某华的邀请下,刘某也前来赴约。席间有说有笑,气氛融洽。两杯白酒下肚后,谢某华建议饭后唱歌,众人响应。随后8人分头出发,赶往吉安当地某KTV歌厅一间包厢会合。
谢某华在KTV歌厅停车场没看到刘某,便拿出手机问他:“你在哪呢?”刘某表示自己刚开车去KTV歌厅,路上看到有交警在查酒驾,便拐弯回了小区,并要谢某华去接他。谢某华接上刘某,然后一起去唱歌。其间,刘某在包厢时进时出。
21时左右,刘某开始在走廊打电话,随后和另外两人进入隔壁的包厢。23时左右,谢某华结账,准备带大伙去吃夜宵,到隔壁包厢和刘某打招呼,发现刘某正在睡觉,怎么都叫不醒。谢某华便请其他包厢里的三个熟人照顾刘某,自己带着其他人去吃夜宵。两个多小时后,即次日凌晨1时10分左右,KTV歌厅工作人员发现刘某状态不对,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几分钟之后,急救医生赶到时,发现刘某已经没了心跳。
2018年5月,吉安市公安机关依据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推断,刘某系在醉酒、*品毒**氯胺酮作用下,因脂肪心导致猝死。刘某的妻子刘某芳得知刘某出事当晚喝了四两40度的白酒,咨询了律师后,刘某芳将请客的谢某华夫妻,及与死者同桌的另外6人、KVT歌厅经营者共同诉至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KTV歌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委托律师代理其参加诉讼。
一审判决后,刘某家属、KTV歌厅、谢某华、严某阳等人不服一审判决,特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KTV歌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继续委托律师代理本案。
【代理意见】
KTV歌厅代理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本案系生命权纠纷案件,刘某因饮酒、吸毒死亡,死亡场所在KTV歌厅。本案的焦点为:1、KTV歌厅是否存在过错,刘某死亡与KTV歌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本案刘某家属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的标准及合理性。
一、KTV歌厅不存在过错,与刘某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KTV歌厅在本案不存在过错,其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KTV歌厅作为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其安全保障义务在于保障其管理的场所或设施的安全性,对在场所内活动或使用设施的人进行必要的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及提供必要的帮助,以预防侵害的发生。刘某进入KTV歌厅经营场所时神志及身体情况是正常的,刘某自始自终都和他朋友在一起喝酒、聊天,刘某本人及其朋友对刘某身体情况应该是很了解的。当刘某在包厢K09休息时,其朋友梁某、刘某厚、刘某飞负责照看,且本案KTV歌厅工作人员多次赴包厢内查看刘某情况,刘某家属代理律师主张在买单后应立即清退刘某等人不符合交易习惯,也违常理。
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源于特定从事社会活动的人对危险源的控制能力。即从事社会活动的特定人对于其从事该活动所使用的场所具有他人不可比拟的控制能力,最可能了解场所的实际情况、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并且最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使之减轻。KTV歌厅在其经营场所以明显且显著的方式警告消费者禁止吸毒。当KTV歌厅得知刘某身体异常时,KTV歌厅立马采取了紧急救助措施。为了节约抢救时间,KTV歌厅负责人即刻安排工作人员与刘某朋友共同将刘某抬到楼下等待救护。急救车发车时间为2018年3月23日凌晨0:49,到达现场时间为2018年3月23日凌晨0:55。从发现刘某身体异常到救护期间只有25分钟时间,KTV歌厅积极救助,不存在不作为,拖延情形。本案导致刘某死亡的危险源系KTV歌厅无法控制的。
(二)KTV歌厅与刘某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酒量,并应认识到喝酒的潜在危险,其自身原因与死亡结果有最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资料可证实刘某平日有饮酒的生活习惯,且酒量大。刘某应清楚自己的酒量和身体健康状况,应预见患有脂肪心的情形下过量饮酒的危害。经法医鉴定,引起刘某死亡原因是脂肪心疾病,该疾病直接导致其猝死。对于KTV歌厅来说,该损害后果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无法预防和控制。根据医学认为脂肪心患者受到刺激时可能导致急性心功能不全而猝死。故刘某的死亡与KTV歌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即使KTV歌厅在本案存有过错,其只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之规定,即使本案KTV歌厅需承担责任,则KTV歌厅只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偿赔偿责任,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本案各项费用适用农村标准,部分赔偿项目标准过高,部分赔偿项目无法律依据
刘某家属提供的户口本载明刘某系农村户口,且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武功山管委会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在证据形式上不符合法律之规定,且无法证明刘某生前在城镇生活或主要收入来源来自城镇,故本案赔偿标准应适用农村标准。
刘某家属主张的交通费未提供合法有效票据证实交通费的数额;误工费应当参照江西省高院审判意见三人三天执行;停尸费包含在丧葬费用中,不能另行计算。另,根据《江西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第22条之规定:造成伤害的主要原因归于受害人或者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本案造成伤害的主要原因归于刘某本人患有脂肪心疾病。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KTV歌厅赔偿刘某家属因亲属刘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899337元的10%,即89933.7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合计93933.7元;
二、被告谢某华、胡某连带赔偿刘某家属因亲属刘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899337元的(5%),即44966.85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46966.85元;
三、严某阳、肖某丽、杨某诚、叶某垚、刘某婷、万某雨赔偿刘某家属因亲属刘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899337元的(5%),即44966.85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合计50966.85元。此款由严某阳、肖某丽、杨某诚、叶某垚、刘某婷,万某雨各人支付8494.48元;
四,以上给付款项,限各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8)赣0803民初754号民事判决;
二、谢某华、胡某连带赔偿刘某家属经济损失44966.85元;
三、杨某诚、叶某垚分别支付刘某家属人民币8494.48元;
四、KTV歌厅补偿刘某家属经济损失60000元;
五、驳回刘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一、同桌者责任如何判断?
“传统思维中,只要同桌一起吃饭,有人喝酒死亡的,同桌都要担责。但在这起案件中,二审法院给出了评判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不管是哪一条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都没有“发生喝酒致害事件后同饮人应当担责”这一规定。判断酒后死亡同桌者有责无责,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是否为喝酒行为的召集者、喝酒过程中是否进行了过度的劝酒行为、是否对醉酒者尽到了谨慎的照顾义务。而以往那些判决同饮者担责的案件,是法官根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规定,认为同饮者对猝死者不予劝阻或不进行及时救治,没有尽到应有注意义务、没有尽责等过错,通过自由裁量权判决的同饮人承担责任。聚会者之间是情谊关系。若把情谊关系、道德关系当成了法律关系,恐会因为责任转嫁、要求赔偿而引发纷争,破坏正常的人际关系。
二、娱乐场所如何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一般来说,娱乐场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针对以下几类而言:娱乐场所的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防止第三方对消费者造成侵害、对不安全因素的提示、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危险进行积极救助等。而在本案中,刘某的死亡并非是因KTV歌厅的建筑物、配套设施等内部因素造成,而是因其吸毒导致猝死。KTV歌厅作为娱乐场所的管理者,其在发现刘某存在不适的情况下,积极救援,将刘某送往楼下等待救护车,在其能做的范围内已经做到了极致,故法院认为其已经尽到了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通过本案可以知道,并非是“人死在哪里就由哪里的管理者负责”,而是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认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能做到哪些,而不是粗暴简单的去认定。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为典型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在我国,酒文化传承已久,酒桌更是被誉为谈事情的圣地,劝酒之风更盛,但一旦醉酒者因醉酒出现问题,同桌者往往难以逃避责任,同样,在娱乐场所出现事故,娱乐场所的管理者也是难辞其咎。因此,我们建议如下:
1、对于同桌饮酒者做到不劝酒、不逼酒
在我国的酒桌上,不仅相识的人会一起饮酒,不相识的人也会一起饮酒,但往往是不相识的人一起饮酒容易出现问题。因为不相识的人互相不知道各自的酒量,往往会发生劝酒、逼酒的现象,因为这类行为往往会导致各类事故的出现,如酒精中毒、醉酒驾驶等,一旦出现类似事故,同桌饮酒者往往需要担责。
2、在同桌饮酒者出现醉酒时应当积极扶助
积极扶助是同桌饮酒者的法定义务。因系同桌饮酒,饮酒的行为也是由其引起,正是因为饮酒而醉酒导致同桌饮酒未醉者负有送醉酒者回家、送醉酒者去医院等义务。而不能放任醉酒者自己回家、自己出门。
3、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者尽到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而言,我们对于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者的要求是其场地建筑物、配套设备设施不出现问题,防止有人在场所内因他人受到伤害,对于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危险积极救助。因此,场所的管理人应当积极注意场地内客户、工作人员的状态,并且加以防范,杜绝在自己场所内出现问题。
相关法律知识:
过了追诉时效期限要怎么做
1、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一般不能继续追责;
2、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3、但是如果必须追诉的,则经最高检核准,也可以继续追诉。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