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如何处理 (缓刑考验期犯新罪对新罪有要求吗)

【裁判要旨】

被告人第一次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在第二次判决时本应撤销缓刑对前罪和后罪进行数罪并罚,但因第二次审理的法院未发现前罪而没有撤销缓刑并再次判处缓刑的情况下,第三次因重新犯罪法院应当将前两次缓刑予以撤销,对被告人三次犯罪进行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7日、2016年1月2日,被告人左X伙同郭X、杨X、左X策预谋后先后窜至南阳市内乡县、新乡市辉县市、修武县城,以“老神医”看病消灾为幌子,分别骗取冯X现金3.6万元、张X现金4万元、薛X现金22.8万元。被告人左X在此之前曾有两次前科,分别是2009年1月1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2年5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5000元。但被告人左X2009年1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后,在缓刑考验期内于2010年6月13日伙同他人又实施了新的诈骗犯罪,并因该诈骗犯罪于2012年5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为当时法院没有发现其之前的前科,故没有撤销前罪非法拘禁罪的缓刑,而本案的诈骗犯罪时间为2015年5月、2016年1月,恰恰又是在前罪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也就是说被告人左X在两次缓刑考验期内都有重新犯罪。

【裁判结果】

被告人左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撤销前罪非法拘禁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以及诈骗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五千元。

【裁判理由】

被告人两次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均属于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被告人在两次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依据刑法“举轻以明重”原则,两次缓刑都应予以撤销,这样才符合缓刑的立法目的,缓刑才能起到应有的威慑和教育作用。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左通前两次犯罪被判处缓刑一撤到底,而没有选择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案件评析】

被告人连续两次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发现在两次缓刑考验期内均犯新罪的是否应该对之前判处的缓刑一并撤销,数罪并罚?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第一次因非法拘禁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在第二次判决时本应撤销缓刑对前罪和后罪进行数罪并罚,但因未发现而没有撤销缓刑并再次判处缓刑的情况下,第三次因重新犯罪法院该如何对前罪和后罪进行判决?

被告人左X2009年1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后,在缓刑考验期内于2010年6月13日伙同他人又实施了新的诈骗犯罪,按照《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在第二次法院作出审判时应当撤销,但因审理法院没有发现其之前的前科,2012年5月9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5年5月、2016年1月,被告人在前罪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因此第二次缓刑也应当予以撤销,由于前两次缓刑都符合《刑法》规定撤销的条件,因此,在法院第三次进行判决时,应当将前两次缓刑予以撤销,对被告人三次犯罪进行数罪并罚。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是我国目前撤销缓刑判决的唯一法律依据。从本案的案情来看,被告人被判处非法拘禁后的犯罪均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均属于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

其次,如果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而在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只要未超过追诉期限,仍应撤销缓刑,并按照上述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这是因为,不再执行原判的刑罚,是以缓刑犯在考验期限内不犯新罪为条件的,而不是以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现又犯罪为条件的。

再次,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是缓刑适用的标准,是指据以判断对行为人不实际执行刑罚也不至于再危害社会或再犯罪的条件。我国目前的缓刑制度主要是针对一些罪行比较轻微、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人加以适用的,缓刑的适用可以有效地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防止犯罪人在监所内感染不良习性,令其不脱离社会,给犯罪人一个相对松缓的改恶从善的机会。立法者在设立缓刑撤销制度时,其基本价值是保障被缓刑人更好地完成缓刑,迫使缓刑人员遵守监督考验制度,积极改恶从善。因此,适用缓刑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再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本案中,被告人在第一次犯罪被判处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并没有遵守相关规定,再次犯罪,在前科未被发现法院应当撤销缓刑未撤销的情形下,再次被判处缓刑,而在第二次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左通又重新犯罪,这足以说明被告人存在再次犯罪的危险性,缓刑的威慑和教育功能对被告人已不起作用,缓刑应当撤销,原判刑罚应当执行,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而本案被告人在两次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依据刑法“举轻以明重”原则,两次缓刑都应予以撤销,这样才符合缓刑的立法目的,缓刑才能起到应有的威慑和教育作用。

综上,审理被告人第三次犯罪的法院对被告人前两次犯罪被判处缓刑一撤到底,于法有据,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同时也能起到一定的社会引导和威慑作用。

案例索引:(2018)豫0821刑初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