臂丛神经损伤赔偿二十万 (臂丛神经损伤能赔多少钱)

【基本案情】

2016 年 01 月 24 日,原告董某之母赵某 “ 因停经 38+2 周” 入住被告邹城某医院妇产科待产,在分娩过程中发生了新生儿左侧臂丛神经损伤的损害事实。

2016年8月,原告诉诸于人民法院,并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在对鉴定材料质证过程中,原告经比对,发现被告提交法庭的病案资料与其自行拍照的病案资料存在明显的出入。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病案资料真实性提出异议,并依法撤回司法鉴定申请。

【法院判决】

2017 年 03 月 28 日,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 “(2016)鲁 0883 民初 4061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认定被告邹城某医院提交的原告董某在出生过程中的病历资料,与原告之母赵某拍摄的原告出生过程中部分病历资料不相一致,动摇了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推定被告邹城某医院在对原告出生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宿费、司法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29,104.21 元。

2020年8月,原告就后续发生的康复治疗费再次起诉。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883 民初5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截止至 2020年7月22日前的各项损失费,合计 908,437.00元。

2023年3月,原告就后续发生的康复治疗费第三次起诉,邹城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邹城某医院赔偿原告董某医疗费、辅助器具费、辅助治疗费、住宿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 548,956.00 元。

【律师评析】

1.关于病案资料的保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2.受害人获得残疾赔偿金后,能否再主张康复治疗费?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后续治疗费怎么主张?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