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浦东法院判了个小案子。
被告邓某受原告王某之托转交7万元钱款给被告吴某,事后吴某否认收到该款项。邓某说已转交,可又没有凭证无法说清,从而引发纠纷。王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邓某、吴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近日,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邓某应返还原告王某7万元;驳回原告王某其余诉讼请求。
今天小编就给你说道说道这个小案子……
2012年,王某将7万元交由邓某要求其转交吴某,并填写了由经手人邓某签字的付款证明。后来,王某一直以为该笔款项已经转交。
不料,2015年10月,吴某另案起诉王某要求支付8万元合同款项,且在该案审理中否认收到过上述款项。后法院判决王某给付吴某8万元,且后已执行完毕。
2016年9月,王某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王某认为,被告邓某与吴某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为此,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向自己返还钱款7万元。
被告邓某辩称,自己确实收到过王某给付的7万元现金,后都交到了吴某的手上,但无任何手续。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吴某辩称,自己从未收到过7万元现金。现不同意王某的诉求。
有人看到这儿就会问:这笔钱到底交给吴某了没有呢?
毕竟人家柯南都说了

小编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不知道……原告被告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谁知道当时真实情况是啥样呢?
不过小编能说不知道,作为公正审判的法官当然不能稀里糊涂的在判决书上说不知道啊。法官在民事判决里相信谁说的,可不是看原、被告谁的颜值高,而是要看谁能拿出更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光凭在法庭上空口白牙的说,拿不出什么证据来证明,这让法官怎么支持你呢?毕竟证据的事儿法律上规定的清清楚楚:
同学们划重点啦!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看明白了吗?这就是咱们老百姓常说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法庭上没有证据证明的事情在法律上就是没发生过的事情。毕竟法官不是哆啦A梦,掏不出个时光机回过去看看到底是咋回事儿。要是打官司拿不出证据来,那就等着败诉吧!

所以,小编再次提醒大家,平时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借条、收据、发票之类的凭证,再不济也得存个电话录音吧。这样万一碰到诉讼,也能拿出有力的证据保护自己的利益。别因为没证据,搞得本来有理的事情,反而输了官司又赔钱。要是到时候再来埋怨法官“审判不公”……小编也只能回复你……

最后,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邓某收取原告7万元人民币系事实,且原告提供了付款证明,邓某本人也对此予以确认。
现邓某虽然主张该款已转交给被告吴某,但是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难以采信。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吴某与邓某共同还款,因原告与被告吴某的经济纠纷已另案审结,故法院仅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邓某返还7万元的主张,驳回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还款的主张。

原文作者:富心振
文字校对:陈卫锋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