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吕某某于2022年3月以其与吴某某、广州某公司合作填海项目缺乏资金周转为由向谢某两次借款共40万元,谢某信以为真出借了40万元给吕某某,并根据吕某某的指示转账该款项至吴某某的账户中。吴某某曾是广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述借款发生在其任职期间,其与广州某公司对所谓的填海工程毫不知情,与转款人也素不相识。吕某某以接收朋友借给他的一笔款项为由向吴某某借用银行账户,吴某某同意了吕某某的请求,并在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根据吕某某的要求将款项悉数转出给吕某某或他人。
三个月后,谢某催吕某某还款,吕某某通过微信发送了文字版的《借条》给谢某,确认吕某某借到谢某借款40万元。之后吕某某偿还了13.2万元给谢某,但剩余26.8万元未按期归还。谢某于是一纸诉状将吕某某、吴某某、广州某公司告上了法庭,诉请判令吕某某、吴某某、广州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26.8万元并支付利息。谢某坚持认为三被告是共同借款人,在诉讼中提起了财产保全,要求保全三被告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法院依据其申请依法冻结、查封了三被告的财产。
吴某某发现其账户被冻结后,向法院反馈由于其医保卡被冻结了导致无法付钱看病。法院高度重视,在接到其申请后,考虑已查封了其一套房产,没有冻结其资金账户的必要,及时出具裁定解除了对其所有的资金账户的冻结。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吴某某、广州某公司与谢某之间并无订立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吴某某收到款项后已根据吕某某的要求悉数转出,吴某某、广州某公司不是本案借款人,判决由吕某某承担本案债务,驳回了谢某对吴某某、广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谢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不要随意将自己的资金账户出借给他人。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出借人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收款人认为该款项不是民间借贷,是需要自己提供证据来证明的。
在本案中,被告吴某某积极到庭应诉并就其收到的款项已依照吕某某的指令转给吕某某或他人提供了证据,才得以免除责任的承担,但也因诉讼支出了时间、精力及金钱,且由于账户被冻结造成了生活的不便,故希望广大群众吸取教训,不要随意出借账户给他人使用,如构成违法犯罪的,还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建议广大群众理性诉讼,避免因长期的诉讼浪费司法资源,也耗费自身大量的时间、精力及支付大额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