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结算超中标价10%要重新报批吗 (项目超出预算的10%怎么算合理)

某学校项目为清单报价,固定单价合同。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的拆除旧建筑等合同以外的工作,施工单位办理了相关的签证,也因此结算额超出了中标预算的10%。现在建设单位以结算额不能超出中标预算10%为理由不提交审计,请问施工单位该如何处理?

关键词:超概算

实践中经常看到将整个项目分为合同内和合同外的分类方法,但笔者认为题干中关于“合同外”的描述不是很准确。既然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当然会发生某些变更行为,这些变更通过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已经包含在合同范围内了,所以如果描述为原图纸范围之外或清单范围外会更准确些。

本问题的关键在于**投资项目的结算金额是否受到中标金额的限制?我们要站在不同角度分析这个问题。首先,站在施工单位的视角,无论建设单位是否超了预算都与其无关,因为施工单位在主张工程款时所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所以无论是签证还是合同内的所有金额都属于合同约定的范畴之内,建设单位当然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部支付给施工单位。其次,站在建设单位的视角,建设单位第一视角是对下的结算:建设单位在进行对下结算时和施工单位之间形成的是施工合同关系,施工工程合同关系是一个双方合同,这种合同关系同时约束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所以显然建设单位对下去结算时也应该按照约定,即使超过10%的预算也应支付给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第二视角是对概算审批部门的,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关于10%的规范,我们可以看一下《**投资条例》第十二条:“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结论就是,抗辩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而建设单位以结算额不能超过中标预算的10%为由不提交结算审计的,其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