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辞退索要赔偿 (无故辞退员工怎么索要赔偿)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财富之源。正值“金三银四”的招聘季,从业者在求职过程中总是几家欢喜,几家愁,或者有歧视性招聘要求,或者遭遇不合理薪资待遇,又或者被无缘无故炒鱿鱼,此时就面临着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赔偿。但近日深圳检察院公布了一起案件,一个打工妹被“炒鱿鱼”索求赔偿竟被判处刑罚。本是维权却触犯刑律,这是怎么回事呢?

“炒掉我可以,但工厂要赔偿我”打工妹程女士靠着这一句话先后在多家工厂获利,走出了一条“独特”的致富之路。只有初中文化的程女士到宝安区的一家塑胶厂应聘一份月薪4000元的普工,由于用工情势紧急,程女士应聘当天就上班了。第三天一早,还在试用期的程女士却故意找茬跟主管吵架,塑胶厂就决定予以辞退。程女士提出要求:“炒掉我可以,但工厂要赔我2500元。”厂房当即回应:“你还在试用期内,而且只上了两天班,怎么可能得到这么多赔偿?”但程女士暴漏本性,不赔钱就撒泼,工厂无奈之下只能报警,警察到了之后要求双方到劳动站去处理,程女士不去,仍然大吵大闹。当天正好有客户来工厂参观,老板没办法,只能给了她2466元让其离开。

公司辞退员工不给赔偿金怎样投诉,上7天班无故辞退员工怎么赔偿

尝到甜头后,被告人程女士似乎发现了“商机”,从此一发不可收拾,到处撒泼获利。2018年4月26日下午,程女士到保安的某五金制品公司应聘,第二天正式上岗,试用期五天。可就在第二天上班时,管理人员就发现她几乎不干活,一直找人聊天,就叫她走人。程女士就故技重施,说:“炒我?那就得赔钱!”之后,她在车间里大喊大叫、胡乱打滚。公司负责人报警后仍然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最终只能掏出2100元打发她走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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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5月8日,程女士又入职了另外一家五金制品公司,试用期7天,这次她上了3天班,期间她总是玩手机,工作态度散漫,到了5月11日,公司实在忍受不了她的工作态度,要解聘她并提出支付3天的工资。于是,程女士又以类似的操作手法大吵大闹,要求支付2000元工资。这一次,公司报警后,公安机关作出决定:抓人!

最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两年。

检察机关意见:宝安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程某在工厂已经按照劳动法支付其应得的工资后,依然向工厂索要钱财,并且采用撒泼耍赖、无理取闹的方式,干扰工厂正常工作,已经属于“强拿硬要公私财物”,虽然其未采取威胁手段,却是多次以一种耍赖、恶心人的方式来无事生非,多次扰乱社会生产秩序,情节严重,已涉嫌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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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撒泼耍赖手段索赔偿,这并不是第一起。2018年4月,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处非法*访上**朱某某寻衅滋事罪。朱某某未婚生育,“丈夫”却遭遇车祸身亡,法院判决赔偿28万元,但朱某某对赔偿金额不满足,自此开始了“非法*访上**”。“*会两**”期间带着孩子上楼顶,扬言跳楼威胁政府,获得50多万元救济款。跳楼尝到甜头之后有房不住还反悔,要求政府协调半价购买商品房,未达到目的,甚至不顾孩子学业,前后九次进京*访上**,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及*访信**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以上两个案例均是被告人自认为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行为却构成犯罪。那么,如何判断自己的行为已经超越界限构成寻衅滋事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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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大家在维权过程中实施的行为一定要以法律规范为底线,一旦涉及危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妨害到社会秩序,就可能触犯刑法规范,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律赋予了公民权利,同时也规定了限制权利行使的义务,法正是通过权利与义务的运行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因此,人们行使权利时应依法依规,理性表达诉求,不能扰乱社会秩序。在劳动就业方面,双方都应当互相尊重,秉持诚信原则,一方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另一方认真工作、接受报酬,实现良性运行。法治社会不允许持强凌弱,同样也不允许以弱势、撒泼不当得利,一旦违反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律师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