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公共秩序判几年 (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可以调解吗)

近年来,由于医药卫生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医疗事故与正常的医疗风险交织在一起,患者在面对庞大的医疗系统选择正常的维权渠道时相对艰辛,再加上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造成*力暴**杀医、伤医事件频频发生,聚众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更是不在少数。除常见的聚众行为发生在直接危害行为之前,

本文将着重讲解医患在直接危害行为实施过程中聚众行为的继续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这些行为在客观行为上的法律定义。

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触犯哪条法律,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可以调解吗

案情介绍

2015年2月2日下午15时许,安某某因患病在德江县人民医院神经/内分泌科住院治疗,经医治无效后死亡。

被告人张连、张鑫鑫、张飞、张红江、张红高、张红梅等人赶到该医院,以安某某的死亡系医疗事故为由,聚集多人在该医院神经/内分泌科大吵大闹,要求医院给个说法。

当日17时许,在未得到医院处理结果的情况下,被告人张连、张鑫鑫、张飞、张红江等十余人进入该科室医生办公室大吵大闹,

被告人张连砸坏电脑显示屏、水杯和投影仪,其他被告人打砸办公室内键盘、电脑显示屏等办公用品,被告人张红江还将前来维持秩序的医院保安所用的视音频执法记录仪抢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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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人员接到医院报警后到达医院处置,遭到被告人张红高、张鑫鑫、张红梅等人辱骂、威胁和聚众*攻围**阻碍,

整个事件前后持续时间长达二个小时,造成该科室工作瘫痪,医护人员不能正常工作,给在该科室住院的31名患者的及时诊治造成影响。

案发后,被告人张红高、张鑫鑫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依法鉴定,共造成德江县人民医院神经/内分泌科医生办公室内办公设施2240元人民币的损失。

2015年6月2日被告人张飞家属胡某某主动为被告人张连交纳赔偿款2000元,尚欠的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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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方德江县人民医院表示自愿放弃,

德江县人民医院神经/内分泌科主任张某昳出具说明,对被告人表示了谅解。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连、张鑫鑫、张飞、张红江、张红高、张红梅的行为严重扰乱了该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的规定,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罪名判决

德江县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连在犯罪过程中率先打砸引发他人毁坏医疗设备的行为是实施组织、策划的行为而认定其应属首要分子的主张不予采信。

被告人张连和被告人张红江、张飞、张鑫鑫、张红梅、张红高,应当在三年以下幅度内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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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妨害公务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理由是:在本案中,被告人张连等人因安某某在医院医治无效死亡向医院讨说法,

进入该科室医生办公室大吵大闹,医护人员不能正常工作,给在该科室住院的31名患者的及时诊治造成影响,时间长达两个小时,致医院损失2240元,属情节严重。

张连在犯罪过程中率先打砸引发他人毁坏医疗设备的行为是实施组织、策划的行为而认定其应属首要分子,同时该行为也是聚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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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从犯罪构成要件上分析,张某等六人的行为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法院认为虽然仅凭“张连率先打砸引发他人毁坏医疗设备的行为”,而没有“组织”或者“策划”的行为,无法认定其为首要分子,

但其认为聚众型犯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没有首要分子,而其他积极参加者或者一般参加者可以独立于首要分子而单独存在。

因此,该案中张某等人的行为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此同时,公安人员在接警后到达医院处置,遭到被告人张红梅、张鑫鑫、张红高等人谩骂、威胁和聚众*攻围**阻碍,

其行为属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又构成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因此,对张某等人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妨害公务罪实施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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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虽已入刑,但我们应对生活中的“医闹”与刑法上的“医闹”作以区分。在作出区分之前首先要理解“医疗纠纷”与“医闹”的关系:医疗纠纷是医闹的起因,

医闹是患者或者患者家属为解决医疗纠纷单方面做出的扰乱医疗秩序危害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触及行政或者刑事法律的行为。

医学界对“医闹”的定义,是指以医疗纠纷为借口,采取扰乱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损毁医生及医院的声誉等方法迫使医院答应其无理要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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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群体性事件并不是保持一成不变的形式,随着诱发因素及其他各种刺激因素的不断变化,一个群体性事件就有可能在上述几种形式中逐步演化,

群体*行为性**的性质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对于某些地区发生的由于领导的官僚主义、执法人员的工作失误导致群众的合理要求未得到及时回应与满足等原因引发的群众聚合表达诉愿或滋扰的,

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一般不宜启用刑罚权,主要靠改进工作和说服教育。13从刑事政策角度考虑,将群体性事件定性为本罪必须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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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群众的合理诉求受到打击压制引起的过激行为,不能定性为本罪。

从上述论述来看,对《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中的“聚众”显然应作名词或者一种状态来解释才能对群体性事件作完整的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