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的医疗费,伤者该主张多少数额?是否包括医保和商业保险已报销的部分?这篇文章告诉你
人身损害侵权案件,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等,经常涉及医疗费的赔偿。伤者往往会通过保险(包括医保、商业保险)报销部分医疗费,但向侵权人起诉医疗费时不会扣除保险报销部分,而是将其计算在内一并主张。
侵权人抗辩时,一般会要求扣除保险报销部分,理由是伤者没有实际支付该笔费用,不应作为伤者的实际损失予以支持,否则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导致伤者因此获得了利益。
一、 问题答案
问题:因人身损害产生的医疗费,医保和商业保险报销之后,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吗?
先说答案:报销的部分费用,不能在医疗费中扣除,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
二、相关案例
案例1:(2023)京03民终10649号,北京三中院判例,审结日期2023年7月19日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孙女士在通州区骑电动车逆向行驶,与正常骑电动车行驶的裴女士发生碰撞,裴女士倒地受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孙女士承担全部责任。
就诊期间, 裴女士共支付医疗费2037元,其中医保报销1334元,个人支付703元。
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裴女士将孙女士起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约3万元。

孙女士辩称,医疗费应当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其只需赔偿裴女士实际支出的703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女士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赔偿裴女士的合理损失。关于医疗费部分,虽然裴女士的部分医疗费由医保支付,但医保报销与人身损害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因医保已报销而减轻孙女士的赔偿责任,故孙女士辩称应扣除医保报销部分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孙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2022)京03民终2356号,北京三中院判例,审结日期2022年5月6日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陈女士在平谷区驾驶轿车,与骑自行车的关先生发生碰撞,导致关先生受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女士负全部责任。
陈女士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不计免赔)。
关先生住院期间, 共花费医疗费128673.04元,其中工伤保险及医保均报销了部分费用。 为解决赔偿事宜,关先生将陈女士、保险公司起诉至平谷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自行车损失费共计约20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基金基于社会保险专款专用,其与侵权人陈女士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不应当因为受害人关先生获得了工伤保险赔付而免除侵权人陈女士的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辩称医疗费应当扣除工伤保险报销及医保报销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 本案处理结果不妨碍相关社保部门可就受害人关先生获得的工伤保险赔付进行追偿 。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观点
来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5月法律出版社出版)
115.侵权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中应否扣减保险机构赔付的款项
问:公民甲因医院乙的治疗失误受到人身损害, 花费医疗费8万元,其中由社会保险机构报销3万元,由商业保险机构赔付2.5万元。 甲诉至法院主张乙赔付医疗费8万元;乙辩称甲负担的医疗费为2.5万元,其损失为2.5万元,故乙仅对2.5万元医疗费承担赔偿责任。经查,在该医疗事故中乙应承担全部责任,请问乙应向甲赔付多少钱?
答: 乙应向甲赔付8万元 。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同关系和侵权民事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甲提起的是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乙对其侵权行为给甲造成的医疗费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甲获得保险赔付不应成为减轻乙的责任的理由。 乙赔偿后,甲与保险机构的关系可以另行处理。
四、律师总结
1.保险报销部分是否应当在医疗费中扣除?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对此予以明确。在最高院民一庭观点以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应当扣除”和“不应扣除”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最高院民一庭的实务问答,虽然不是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 但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相关纠纷时有很强的参考和指导价值。
2.从《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引用的法律法规可知,保险合同(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关系和侵权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医疗费的最终承担方应为侵权人,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以伤者获得的保险赔付而减轻或免除。 侵权人应当支付伤者医保、商业保险报销的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费用。
3. 医保、工伤保险 属于社会保险范畴,由《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规制。医保报销、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保基金支付,受到国家严格管理。因此, 法律赋予了社保机构追索权 ,规定伤者获得全部赔偿后,应当主动向社保机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退还社保基金支付的费用,以保障社保基金的收支平衡和维护社会公平。如果伤者不退还,社保机构可以起诉伤者,或从以后支付相关待遇时扣减应当退还的数额;实践中,法院可能会在作出判决时,向当地社保机构 出具司法建议函,建议社保机构向伤者追缴应退还的费用 。
4. 商业保险由《保险法》规制 ,保险合同签订主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即当事人和保险公司,没有国家机关的公权力主体。当事人向保险公司支付对价的保险费,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当事人有权利根据合同约定得到保险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也不会导致国家利益受损,因此 法律没有赋予保险公司追索权 。
声明:文章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不视为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