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与小李既是同事也是相处多年的好兄弟,一日小李突发奇想,邀请小张进行“掰手腕”比赛,被拒绝后,小李再次邀约小张,小张便与小李进行了掰手腕活动。
未料到在掰手腕过程中小张受伤,小李急忙将小张送至医院并垫付医药费。后经医院诊断,小张的伤情为:右侧肱骨下段骨折,且右肘关节功能障碍,目前属十级伤残。小张认为,小李是部门经理,其一再邀约自己进行掰手腕,自己只得应约,后小李将小张手腕掰断,应当对其伤残承担责任,遂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7余万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小张的诉求能否实现呢?依据上述法条,在此需要考虑三个问题:
1、小张与小李掰手腕的行为是否属于文体活动;
2、小张参与掰手腕的行为是否系自愿行为;
3、小李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并承担责任。
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双方在角力中展现自身素质及身体爆发力,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应认定为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
小李既不存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意思表示,也不存在强迫行为,其未向小张施加压力。掰手腕属于竞技性活动,小张虽然在开始时拒绝了小李的邀约,但小李再次邀约时,小张选择迎战,应当属于自愿参加该体育竞技活动。
双方在掰手腕的角力中的僵持状态系双方力量相当,是竞技中的正常行为,小李在僵持状态下的突然发力是掰手腕中的常见行为,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在小张受伤后,小李积极将小张送医治疗、垫付费用也尽到了竞技活动参与者的一般义务,不存在过错,加之小张并未证明小李在掰手腕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此,对小张的受伤,应认定小李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综上,小张小李之间的掰手腕行为属于自甘风险的体育行为,小李无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