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12月28日,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明德塑胶制品厂发生一起物体打击的生产安全瞒报事故。工伤保险待遇索赔诉讼中,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在停工留薪期的认定问题上,裁判者违背事实毫无法律依据,均是臆想认定4个月。
◆案情回顾
曾某建是浦江县明德塑胶制品厂的员工,主要工作内容是装玩具包装、打纸箱包等。2020年12月28日上午8点左右,曾某建在车间靠墙位置用塑料铲子将拌好的积木玩具铲在筐子里时,头顶上的大型冷风机外壳突然掉下砸中头颈部,当即昏迷不省人事送医。浦江第二医院ICU24小时,入院出院诊断:1、颈髓损伤;2、不全瘫;3、环枢关节半脱位。2021年1月4日转至义乌市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实施“颈45前路椎间盘切除椎管减压植骨融合内固定术”,2021年1月31日出院。事后得知,浦江县明德塑胶制品厂进行企业搬迁,老板王某德将冷风管道设施拆除业务违规发包给无资质自然人宣某平,宣某平违规承包施工导致该事故发生。
该事故造成曾某建髓损伤、不全瘫、环枢关节瓣脱位的伤残后果,且由于颈部安装了假骨头和钢板,随时都有危及生命的风险。虽然劳动能力鉴定为9级(注:实难理解!一个大母指头缺失也能构成8级),但客观事实是曾某建已丧失了外出打工的劳动能力,至今一直在家休养已3年多了。


◆仲裁委一审二审裁判者“释法说理”:臆想确定为4个月

仲裁委认为: “结合申请人受伤情况、工伤等级及治疗时长、医嘱等,酌情确定为4个月。”
一审认为: “关于停工留薪期,本院曾委托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但被退回,故结合原告的受伤情况、工伤等级、治疗时长、医嘱等,酌情确定为4个月。”
二审认为: “一、关于停工留薪期确定的问题。经查,1.经两次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曾某建损伤均评定为九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2.根据曾某建提交的病历资料显示,2021年1月31日曾某建出院时的医嘱是颈椎佩戴头颈胸支具三个月,术后1个月及3个月专家门诊复诊。术后第一次门诊记录是在2021年8月5日是,显示“功能障碍:无”。后续门诊记录亦均显示“功能障碍:无”。结合全案情况,仲裁、一审均酌定停工留薪期4个月,并无不可。曾某建所提停工留薪期应当认定12个月等异议,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实难支持。”
◆申辩无效
一、曾某建要求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浙江省并未制定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其参考依据是: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浙高法民一〔2015〕9号)十二、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如何确定?答: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故停工留薪期 一般应当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以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之日至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终结止的期间确定,且不超过伤残等级鉴定作出之日;通过以上方法无法判断但又确需病休的,可以综合考虑工伤职工的受伤部位、治疗情况等,参照门诊病历的相关就医记录予以确定。必要时可通过鉴定、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确定相应期间。
本案中,浙江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医疗诊断证明书治疗意见休息时间到2022年11月4日共计21个月。曾某建自2020年12月28日事发至2022年3月7日作出初次伤残等级鉴定时止,持续处于工伤治疗中的时间也有14个月。由于上诉人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浦江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未予受理,无法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故曾某建要求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符合国家规定。
二、12份三甲医院医疗诊断证明书证明休息时间21 个月符合客观事实
停工休息时间如此长,是由于受伤部位、治疗情况等特殊情况决定的。
工伤部位特殊: 受伤的是颈椎、脊髓,不同于一般的部位,如手指、脚指等。 救治风险高: 2020 年 12 月 28 日事发时当即昏迷不省人事送医。在浦江第二医院ICU救治 24 小时。2021 年 1 月 4 日转院至义乌市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实施“颈 45 前路椎间盘切除椎管减压植骨融合内固定术”,安装了假骨头、钢板。住院治疗整整 1 个月,至 1 月 31 日出院。 后果仍严重: 虽然劳动能力鉴定为9级,但客观事实是曾某建已丧失了外出打工的劳动能力。由于颈部安置的钢板至今也未拆除,拆除与否都是存在危及生命的风险!只要稍有一点医疗常识的人都知道,如果与同等伤残 9 级的手指、脚指相比较,手指、脚指受伤的救治风险要低得多,也不用住院治疗 1 个月,治疗意见休息时间肯定是短得多。
摘选的部分医疗诊断证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