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记者暗访两家4S店,发现4S店存在将事故车辆未损坏的部分故意砸坏,再通知保险公司定损,以此扩大加机动车事故损失范围,从而获取更为丰厚的维修利润。据暗访记者描述这样的情形不是特殊现象,而是普遍存在。

小法匠认为,如果情况属实,涉事企业已涉嫌犯以下两个罪名:
第一,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嫌疑人主观上存在毁坏他人财物(因事故未受损)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毁坏他人财产的行为,若经查证该企业普遍存在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其他严重情节,即使无法核实具体数额也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保险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的规定,4S店提供维修服务,故意砸坏未损坏的零部件,属于故意扩大事故损失,从而获取高额的维修费用,其属于受益人的一种,可以以保险诈骗罪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上汽大众4S店砸坏好零件再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