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司采取股权激励来留住人才,但是一旦员工离职,其股权如何处理就成了一个问题,接受股权激励的员工所持有的股权应当如何处理呢?协议已经有约定还能通过股东大会变更吗?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看吧。
案件详情
2014年10月14日,陈某与C银行签订员工持股协议及补充协议,陈某通过出资的方式取得C银行的股权,每股价格为1.31元,陈某出资314400元,认购24万股。协议约定:如果陈某与C银行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与C银行的其他员工或由C银行决定是否回购。回购价格按照陈某每股成本与转让前最近一次经审计的C银行每股净资产价格的孰高原则确定。 2015年9月份,陈某向C银行提出辞职申请,同年9月16日,C银行各部门为其签署了离职手续。2015年12月28日双方签字正式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2015年11月7日,C银行召开了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管理办法》,变更了回购的约定,特别是关于回购价格,变梗为“持股员工未与本行协商一致,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退出持股。退股价格为持股员工每股成本与员工所持股份转让前最近一次披露的半年报或年报中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孰低原则”。 之后,C银行向陈某发出通知,称因其未与C银行协商一致,单方面解除与C银行订立的正式劳动合同,陈某应当退出持股。同时,C银行确认由朱某受让陈某的股份,而后朱某也向陈某表示愿意受让,受让价格为陈某原持股的成本即每股1.31元。陈某不同意转让,由此引起纠纷。此时,C银行的每股净资产为1.42元。
那么陈某是否应该退出持股?如果退出持股,C银行应按什么价格回购?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陈某与C银行签订的员工持股协议明确约定陈某终止或解除与C银行订立的劳动合同时,其所持C银行的股份应当退出,即转让与银行其他员工或由银行回购,陈某未转让与银行其他员工,则C银行有权回购。 至于退出价格,C银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陈某未与C银行协商一致,相反,陈某提出辞职申请后,C银行各部门顺利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双方协商一致,因此应按照员工持股协议约定,以按陈某每股成本与转让前最近一次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的孰高原则计算。
案例总结
本案员工持股协议明确约定了员工离职应当退股,但是未明确协商一致离职和未能协商一致离职的不同情形下的回购价格且由此产生了争议。因此,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应当尽可能全面、具体地区分员工离职的不同情形和相关回购价格,更科学合理地对员工进行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