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至12日,马鞍山市博望区法院公开拍卖了一批包括五粮液、茅台、轩尼诗马爹利等名酒。但拍卖公告同时声称:标的物未经评估鉴定,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真伪及瑕疵保证。这就意味着,拍卖买到的,可能不是真品!

可能嘛?司法拍卖买到的会是假冒伪劣产品?!可能!而且概率还比较大。
2020年,浙江淳安县法院拍卖了一块“仿百达翡丽”手表。工作人员称:不管真、假,只要有价值,总要变现、上缴国库。
2019年12月,深圳向女士花11万2700元在司法网拍下一款手包,鉴定后为仿冒的爱马仕包。

2016年12月,河南省宜阳县法院拍卖的就是“扣押杜晓琴高仿LV包一个”!并称,已标注“高仿”,不存在欺骗。
2016年10月,黄山市纪委拍卖一批包括茅台、五粮液……皇家礼炮威士忌、XO等名酒。同时公布,未经鉴定的酒,1.01元起拍;已经鉴定的,按物价部门定价起拍。但拍卖方不做真伪保证,且拍下就不可退换。面对质疑,这次拍卖终止了。
法院不具备“假冒产品”的鉴定能力。按规定罚没的“假货”应交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认定与处理。工商部门认定为真品,退还给法院进行变现;如果工商部门认定为假货,则应予以收缴。

但工商部门对“假冒产品”按规定并不是只能销毁。以侵犯商标权的假货为例,只有“假冒侵权商标标识无法消除的”才销毁,商标可消除的,消除商标后依法拍卖。
以前一些规定确实不够清晰,尤其是《拍卖法》第61条“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免责”条款被过度解读。但实际上,《拍卖法》还有很多限定,而不是任由“假冒伪劣”随便拍卖。
2018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2020年8月,《关于加强侵权*冒商假品**销毁工作的意见》明确:依法没收的侵权*冒商假品**,以及主要用于生产或制造假冒或盗版商品的材料、工具、标识标志、标签、证书、包装物等,除特殊情况外,应予销毁。
2021年1月,《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属于国家有强制安全标准或者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当委托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不符合安全、卫生、质量或者动植物检疫标准的,不得进行公开拍卖。
这些新规范的陆续出台,对“假冒产品”的处理规定越来越严格。仿冒商品,既侵犯知识产权,很多假冒伪劣还是没有质量保障(如假酒)的。不再司法拍卖,不但是维护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的应有之举,更是维护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