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小知识和套路 (金融小知识常见金融骗术揭秘)

金融小常识和注意事项,金融理财观察

你是否也曾经动过“以钱生钱”的念头?是否也想过通过投资获得高额利润?是否听到周围的人说通过投资赚钱了,然后你也心动了想要投资呢?

但是,你有想过没有?“高额回报”无疑相当于“天上掉下馅饼”。世间真有如此好的事情吗?今天,小新就要通过一些案例给大家分析分析,为什么“高额利润”的投资不!能!信!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被告人苏瑞松在云南省昆明市注册成立了云南江鸟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鸟鸿公司)。2012年11月,苏瑞松在湖北省武汉市注册成立了江鸟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江鸟鸿武汉分公司),并以24%的年息为诱饵,诱骗社会公众投资所谓的地沟油转化生物柴油项目。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苏瑞松以江鸟鸿公司及其武汉分公司名义收取陈武桃、孙汉英等90余名被害人集资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660余万元,实际造成损失共计500余万元。以上所收资金的40%用于支付所谓的业务提成,24%用于支付返利,且所有集资款皆未用于所谓的投资项目或其他经营活动。2013年3月,被告人苏瑞松又在上海注册成立了江鸟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江鸟鸿上海分公司),继续以虚构的地沟油转化生物柴油项目吸引社会公众投资,并委派被告人张力担任江鸟鸿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管理包括业务团队在内的公司工作,张力知道江鸟鸿上海分公司收取的集资款主要用于业务提成分配给业务团队和返利等。被告人于园园、张睿、翟爱芬通过招聘担任江鸟鸿上海分公司财务,负责与客户签订合同、收取客户投资款并向客户发放年息,于园园、张睿还负责将每天收取的集资款交给张力或存入苏瑞松个人银行帐户。被告人陈耿等人也是通过招聘担任了江鸟鸿上海分公司业务员,并通过在公共场所散发资料、让他人相互介绍等方式为公司宣传,且许诺投资江鸟鸿上海分公司的地沟油转化生物柴油项目可获22%至24%的年息作为回报。期间,苏瑞松等六名被告人还通过组织部分客户参加“农家乐”旅游、参观云南江鸟鸿公司所谓地沟油转化生物柴油项目等活动继续进行宣传,以此吸引更多社会公众投资。2013年3月至10月间,苏瑞松以江鸟鸿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的名义收取480余人集资款共计3,100余万元,实际造成损失共计2,900余万元,上述所有集资款均未被用于所谓的投资项目或其他经营活动。其中,张力任职期间,公司向400余人募集资金3,000余万元,实际造成损失2,800余万元;于园园任职期间,公司向80余人募集资金240余万元,实际造成损失180余万元;张睿任职期间,公司向380余人募集资金2,600余万元,实际造成损失2,400余万元;翟爱芬任职期间,公司向200人募集资金1,200余万元,实际造成损失1,000余万元;陈耿参与公司向8人募集资金40余万元,实际造成损失30余万元,且陈耿从江鸟鸿上海分公司离职后,又至山东省阳信祥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业务员,以相同的方式招揽社会公众投资。

【法院判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苏瑞松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力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睿、翟爱芬、于园园、陈耿有期徒刑二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

2.鲁彤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至2013年11月间,被告人鲁彤以融汇嘉禾(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汇公司)的名义,虚构该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裕福支付有限公司等单位有合作关系、能够以折扣价购得加油卡、福卡等事实,以投资加油卡、福卡等能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3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鲁彤仅将极少部分集资款用于购买全价加油卡、福卡返还被害人,部分款项用于支付利息。截止案发,尚有9000余万元集资款未返还。2014年1月15日,被告人鲁彤被扭送归案。

【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鲁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看到没有,非法集资的套路简直防不胜防。不过呢,大家也不必惊慌,小新为大家整理出了非法集资的诸多套路,大家只要谨记以下这些非法集资的表现,就可以避免被骗了。

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拟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拟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资金;

11、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12、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13、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14、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势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15、其他非法集资活动。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金融产品的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脑洗**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1、对照银行*款贷**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广大投资者和居民一定要增强分辨能力,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不要相信“免费的午餐”。

2、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款贷**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如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

3、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4、一些影响较大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5、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不要盲目听从。

金融小常识和注意事项,金融理财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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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卢超 编辑:李慧婷 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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